四次訟費3000萬 14日內可申索

2019-06-2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曾蔭權經歷兩次刑事審訊及兩次上訴聆訊,所付出四次的律師團隊費用高達三千萬港元,由於終院昨在判辭中未有提及曾蔭權「反敗為勝」的訟費如何處理,故現身在歐洲的曾蔭權在未來十四天限期內,須與律師團隊越洋商討會否提出訟費申請。據悉,曾蔭權有權向律政司就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兩次上訴的訟費約五百萬元,甚至亦可以申請討回第一次在高院審訊的一千五百萬元訟費,當然是否批出訟費則須由終院法官的定奪。根據法例曾蔭權須於十四天內向終院呈交訟費通知書。

曾蔭權在首次審訊時聘請「外援」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otomery出戰,當時Montimery以「友情價」六百萬元包打,連同資深大律師鄧學勤,大律師陳政龍及律師行成員總額費用近一千五百萬元,由於原審的陪審員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達成裁決,故陳官應控方要求下令案件重審。

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曾蔭權面對第二次審訊時,改由「本地薑」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擔任主帥,而今次重審的律師費用亦高達一千萬港元。最終兩次審訊的陪審團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再加上,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兩次上訴律師費約五百萬元,即合共花上三千萬元的律師費用。

原審法官陳慶偉曾批評曾蔭權出爾反爾,聲稱會配合廉署的調查,事實卻不合作,要令廉署花上大量人力物力,足足用了三年半時間才完成調查,故陳官下令曾蔭權要支付控方訟費一千五百萬元的三分一、即五百萬元訟費。曾蔭權就訟費令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減至一百萬。

案件開審不久,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民主黨成員何俊仁,張文光及楊森,甚至專欄作定陶傑亦到庭「撐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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