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吳文遠兩項罪成
2019-05-16 00:00
七名被告依次為吳文遠、葉志衍、陳文威、盧德昌、周樹榮、周嘉發、鄭沛倫,介乎二十四至六十七歲,他們共面對八項控罪。林淳軒及林朗彥早在開審前已分別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擾亂公眾秩序罪,及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吳文遠透過說話或行為與遊行人士溝通,以煽惑在場三名遊行人士作出跨過鐵馬的行為,由於遊行人士如要成功跨過鐵馬必然需要使用武力,以抗拒警員阻撓,過程不可能有秩序,即必會涉及暴力行為、具攻擊性或違反公共秩序行為。而當遊行人士爬過鐵馬,更有可能導致警方及記者害怕遊行人士使用武力對抗警方、或激起其他遊行人士作出相同武力行為。
吳作出呼籲時對於上述情況必定是清晰知悉的;再者,當遊行人士作出被煽惑的爬過鐵馬行為,就已涉及干犯參與非法集結的罪行。故此,當吳呼籲遊行人士爬過鐵馬時,必定相信示威者爬過鐵馬已懷有參與非法集結的犯罪意圖,故裁定其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黃官指出葉志衍、陳文威、盧德昌三人搖動鐵馬的行為,明顯是要衝擊警方的鐵馬防線,法庭認為他們的行為具有集體性,行為亦有關連,因此一併考慮。
葉及盧當時爬上並猛力搖動鐵馬;而盧則搖動並企圖跨過鐵馬,三人明顯是以行動衝擊及意圖破壞警方防線,屬擾亂秩序行為,裁定三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而周樹榮則雖有爬上鐵馬,惟與三人不同,周並沒有衝向警方防線。黃官表示在多次翻看「精華片段」後,未能確定周是否曾搖動鐵馬,加上他爬上鐵馬與葉、陳、盧三人穿越警方防線目的不同,裁定其參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葉志衍及周嘉發同被裁定一項阻撓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成。黃官表示雖然二人在搶走警棍部分上有合理辯解,即他們或真誠地誤會警方要以警棍維持秩序,為保護其他示威者而伸手搶去警棍。但關於他們拉着吳文遠的衣服,與警方角力,阻止警方帶走吳,兩人未有合理辯解,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已屬故意妨礙警方正當執行職務。
而法庭則未能排除周嘉發,或真誠地誤會需要保護示威人士,而兩次向着警長揮動手臂,被裁定襲警罪脫。
陳文威及鄭沛倫同樣面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黃官指陳在案發時似乎是被撞向鐵馬,未能分辨是誰用力推;法庭亦未能確定陳是否主動推向鐵馬。而由於角度問題,亦未能確定他是否曾拿起鐵馬,故裁定罪脫。相反,鄭在人群移動鐵馬時,在沒有人推他的情況下突然向前快速移動到首排,而鄭移動鐵馬的節奏明顯與身邊其他人不同,證明他是主動向前推鐵馬。黃官指,鄭毫無疑問是意圖推動鐵馬並衝擊警方防線,裁定其參與非法集結罪成。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三六五四——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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