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控罪百搭使用 判断错误
2019-04-05 00:00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认为,律政司过往是真诚相信「不诚实取用电脑」是一条具弹性的控罪,警方亦因而在起诉偷拍等罪行时获取便利。如今终审法院明言法律上不再容许此起诉方式,只能说律政司将控罪百搭使用,是判断错误。
资讯科技界立法会议员莫乃光表示欢迎裁决,并坦言律政司多年来滥用控罪起诉与立法原意不符的罪行,今次裁决「厘清晒成件事」。他批评律政司以避免「漏网之鱼」为名,实际却是贪懒,就不断扩阔一项举证门槛较低的罪行的适用范围,并集中用以控告中度或轻微的罪行,避免出现上诉。裁判官也因受案例所限,「有人咁样判过就继续咁判,一路错落去」。
莫乃光过往曾多次在立法会动议辩论「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但每当问及按类别计的检控数字,政府都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莫乃光质疑政府有意隐瞒,容让律政司滥用控罪:「明明每年都系得一、二百宗案件,有几咁难逐单揭一揭数一数?」如今终院裁决一锤定音,莫乃光认为政府再无逃避空间,必须透过修例或订立新的性罪行法例,解决今次裁决遗下的问题。
此前因偷拍被裁定「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成立的人,是否统统可提出上诉?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刑事案件上诉设有时限,即使现有法律改变,过往被裁定干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人若无足以翻案的关键证据,都无法逾时提出上诉,故今次裁决不会引发「上诉潮」。他重申政府应全面检视现有法例不足,循修例等途径考虑如何阻止以手机偷拍等行为。汤家骅认为,网络罪行规管逼在眉睫,政府应正视电脑相关罪行的问题,不应以似是而非的罪行涵盖法例以外的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案例,智能手机同被视为电脑,故按照终院裁决,任何人以手机偷拍都不属干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只能控以「游荡」、「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或「有违公德」等其他罪名。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同意,若偷拍行为在私人地方发生,检控部门或无法拘捕犯人。他强调律政司将「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当作「万能锁匙」使用并不妥当,现正是纠正错误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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