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德權指奏唱國歌 將屬議員宣誓儀式
2019-01-10 00:00
政府昨日向立法會議員發放《國歌條例草案》文本,並召開記者會解釋草案。草案列明,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的人應肅立和舉止莊重,同時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而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和法官的宣誓儀式。聶德權表示,內地版本的《國歌法》列明宣誓儀式屬須奏唱國歌的場合,而現時特首和主要官員的宣誓儀式已有奏唱國歌的安排,「所以同樣地,如果將主要公職人員,包括司法人員和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一個這麼莊嚴和重要的場合,列明是奏唱國歌的場合,這是很自然的事情。」
有議員憂慮,奏唱國歌安排將成為宣誓被判無效的理由。聶德權指出,由於奏唱國歌會於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前進行,「當然這會是宣誓儀式的一部分」,而監誓人可按《宣誓及聲明條例》和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要求,判斷宣誓是否有效。
至於若奏唱國歌時議員不在席,會否構成貶損國歌,聶德權指監誓人要看實際的行為和情況,「如果他(候任議員)不出席奏唱國歌的環節前,表明透過不出席來表達某些政治想法或理念,那考慮又會很不同。」不過他亦認為,候任立法會議員參選時,已明確表示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而立法會也是中國下的立法會,「所以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在宣誓儀式當中有奏唱國歌的環節,這其實都是正常的情況,而隆而重之參與這個儀式也很正常,所以照道理不會有甚麼問題。」他強調,若有人對檢控或相關判斷有擔心,現行的司法制度有機制判斷。
草案亦列明公開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等行為屬刑事罪行,違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和罰款五萬元。聶德權表示,草案中罰則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一致,而內地亦於《刑法》訂明觸犯相關罪行可判處監禁。
草案同時建議將檢控上述罪行的期限由一般的六個月,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一年內,或罪行發生後兩年。聶德權解釋,由於警方預料觸犯相關法例的案件較大可能牽涉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所需調查及蒐證時間較長,作出有關建議是為了有效執法。
過去有示威者於升國旗並播放國歌時,背向國旗並高舉交叉手勢。被問及條例生效後,以上行為是否違法時,聶德權說:「我希望大家明白,我不可能就每一個情境說這是侮辱、這是不侮辱,這是有罰則、這沒有罰則。如果是這樣,我做了法庭了。」他又稱要向問如何才構成侮辱國歌的人反問:「你是否存心要侮辱國歌呢?」他強調,犯法與否須視乎犯案者的言行舉止、整體環境等,而且構成犯罪的門檻不低,須要證明犯案者有意圖、公開並故意侮辱國歌,亦須經過檢控和法庭裁決才能定罪。對於期望何時能通過草案,聶德權表示,草案明日刊憲,會於本月二十三日將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但法案委員會的審議時間不在其控制之內,由於《國歌法》去年十一月已於內地實施,希望立法工作能早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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