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风波】郑若骅证据不足免起诉 夫潘乐陶遭刑事检控

2018-12-21 16:32

刑事检控专员决定检控郑若骅的丈夫潘乐陶。资料图片
刑事检控专员决定检控郑若骅的丈夫潘乐陶。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与其丈夫潘乐陶的大宅早前被指僭建。获授权处理案件的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表示,经徵询资深大律师意见,以及检视屋宇署提交的证据等,决定不检控郑若骅,但会检控其丈夫潘乐陶。

梁卓然在声明中表示,去年12月27日,屋宇署接获传媒查询有关屯门乐翠街五号海诗别墅的部分单位(包括3及4号屋)的怀疑僭建物。在相关时候,4号屋由一家公司拥有,而郑若骅为该公司的唯一董事;3号屋的业主则为郑若骅的丈夫潘乐陶以及潘颖欣。

屋宇署人员于今年1月9日对3及4号屋进行现场视察,并发现多个僭建物。在作出调查、准备所需调查报告并寻求专家意见后,屋宇署于11月23日将调查档案提交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以徵询法律意见。屋宇署建议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检控潘乐陶和潘颖欣,但就4号屋的僭建物则不对郑若骅作出检控。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任何偏颇印象,刑事检控专员决定委托一名香港的资深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刑事检控专员于11月29日委托在该事件中没有利益冲突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就3号和4号屋的僭建物,是否有足够证据提出刑事检控而提供独立法律意见。

12月19日,刑事检控专员收到蔡维邦大律师的最终法律意见,蔡维邦大律师表示就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即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高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但就郑若骅有关4号屋的僭建物和潘颖欣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则无足够证据支持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在考虑了资深大律师的意见、屋宇署提交的证据、适用法律及《检控守则》的原则后,刑事检控专员同意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合理机会就郑若骅有关4号屋的僭建物和潘颖欣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达致定罪,但是就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则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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