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政府律师:不能单凭权利歧视女性裁定违宪

2018-12-06 16:02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中)、副主席林伟强(右)。黄梓生摄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中)、副主席林伟强(右)。黄梓生摄

丁权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续审。政府方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坦言,《基本法》第40条旨在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利根深蒂固。即使该些权利带歧视成分,法庭也不能单凭权利歧视女性,裁定丁屋政策违宪。代表乡议局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亦指,第40条目的在于保障新界人的合法传统权益不受法律挑战。法庭若批准今次覆核,将令该条文失去意义。

余若海强调,政府对批出「免费建屋牌照」有酌情权,即使政府划出土地作丁屋发展,也不代表土地已被预留兴建丁屋,最终仍要视乎实际土地供应。他又质疑郭卓坚要求推翻殖民地政府于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的决定,逾时甚巨。即使郭只寻求推翻港府于回归后延续政策的决定,其覆核申请也迟了近20年,对逾8500名正申请丁屋牌照的原居民不公。

法官周家明质疑,丁屋政策影响全港居民,若法庭不论最终裁决如何,单凭郭卓坚申请逾时而驳回其申请,是否无其他人可提覆核挑战政策?余若海重申,政府认同本案有重要性,但以郭的身分而言,若他想提覆核,早应向法院提出,这并不表示政府会阻挠一切覆核挑战。

周官又谓,中央政府于香港回归前,已向联合国表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港将继续有效,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利却不获豁免。余若海回应指,《基本法》第40条与第25条和第39条「平起平坐」,而前者特别指明保障社会上某个阶级人士的权益,故即使条文保障的权益带歧视成分,也无碍其法律效力。

代表乡议局的彭力克则指,《基本法》第40条中「合法」一词,应解作获认可并受香港法制保障的传统权益,而非权利本身是否合宪。条文规限政府必须履行义务,保障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法庭应审视丁权是否符合第40条定义,而非判断丁屋政策是否公平。

法官周家明问,若申请人在香港回归前入禀覆核丁屋政策,那人会否因政策违反人权法而胜诉。彭力克坦言有此可能,但现时提出此观察毫无意义,因从来无人在《基本法》实施前,质疑政策的合宪性。

政府及乡议局律师完成陈辞,申请方将于明早回应。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426
更新时间:1602

法官指丁屋政策影响全港居民。
法官指丁屋政策影响全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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