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疑遭强迫辞职 35岁菲佣索偿逾19万元

2018-08-31 12:41

怀孕期间疑遭强迫辞职,35岁菲佣索偿逾19万元。资料图片
怀孕期间疑遭强迫辞职,35岁菲佣索偿逾19万元。资料图片

35岁菲佣于受雇期间怀孕在本年4月遭其雇主强迫辞职,菲佣指其雇主违反《性别歧视条例》,今由平机会代表入禀区域法院向其雇主就收入损失、感情伤害、分娩费用及相关权益作出逾19万元的追讨。

原告CALING PIA KAREN SANCHEZ,由平机会代表入禀控告陈兴雯(译音)。入禀状指,菲律宾籍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受聘于被告为其家务助理,并于2017年4月2日确定怀孕,两日后透过即时通讯Line告知被告怀孕消息,被告马上指控原告是「有预谋地怀孕」,指她「非常可恶」,于同月十日,被告扬言她需向医院缴付五万元的分娩费,婴儿亦不会获得香港的居留权,又指因其预产期为2017年10月4日,而雇佣合约期于同月廿日方止,指出已向劳工处作出咨询,原告可给予被告一个月通知时间方能辞职,被告则表示自己不会辞职,被告则向原告称,若她能给予一个月时间通知期,就不会对她作出金钱上的申索。

被告其后以手机向原告展示辞职信草稿,要求她抄到纸上再签名作实,此举令原告觉得,若非因为自己怀孕的话,雇主根本不会要求她辞职,纵然原告有身孕,但她仍想继续工作至合约期完结为止,但因受到被告持续的压力,令她觉得除了辞职外别无他选。

于2017年4月27日,被告拍摄了一段影片,当中询问原告是否愿意于同年六月乘飞机回菲律宾,原告于片段中表示同意,是由于被告不断向她施压,而且原告在最后工作日前均需居于被告家中,故她只可答应其要求,包括出现在该短片中。

原告指被告得知其怀孕的消息后,与未怀孕时相比,得到的待遇较差。

原告援引《性别歧视条例》,向被告申索法定赔偿金两万元, 收入损失18275元,于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三晚住院及分娩费用98760元,又指自己受雇期间尽忠职守,被迫辞职令她失去稳定收入以支持在菲律宾的家庭,指自己感觉「被背叛」,对于被告的歧视及不公的作为非常懊恼,追讨感情伤害六万元,总共追讨197035元。

法庭记者:吕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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