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泄试题案维持原判 唯法官斥4被告行为可耻

2018-08-06 16:34

左起: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余玲菊。资料图片
左起: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余玲菊。资料图片

3名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女教师涉嫌于2014年向同为小学教师的女友人等,泄露该校的小一入学面试试题及评分准则,协助对方子女预备应试。4名女教师前年2月获裁定4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成立,律政司遂上诉至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颁下判词,直言4名教师的行为可耻,无疑应受谴责,但4人并非在未获授权或不诚实地取得资讯,遂驳回律政司的上诉。

4名被告依次为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及曾的同窗余玲菊。首3名被告被指利用智能手机拍摄一系列试题,及将试题输入至电脑文件档中,再传送予第3者;第4被告则被指将上述图像再转寄至另外2人的手机。

暂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词指出,律政司近年来多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起诉涉及智能手机的罪行,但控罪的法律基础屡受争议,如条例无定义何谓「电脑」或「取用电脑」,单单不诚实地「使用电脑」并不违法。彭官采纳终审法院法官的指引,即现行法例并不会惩罚一切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的行为,只会禁止在未获授权或不诚实地取得资讯的行为。

控方认为,一个人取用电脑的方式是无限的,包括以智能手机偷拍,而未获授权截取资讯只是其中一种取用手段。彭官认为若控方说法成立,则一切经由电脑商议的犯罪行为,不论最终有否实行,均可被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例如两人透过传统电话商议犯罪细节,若他们最终放弃计画,他们都不会被起诉;但若他们透过智能电话的视像会议功能商议,则会触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彭官直言他不能单凭控方指控的不当行为涉及电脑,而将一些不触犯法律的不当行为说成是违法。

彭官认为律政司错解法例的立法原意,控方根本不可能证明4名被告的犯罪行为,故维持原判属合适。至于原审裁判官是否有重大失误,彭官认同裁判官的裁决对4名被告慷慨,4人理应知悉将入学资讯保密的重要性。惟裁判官的裁决并非错误,她亦正确地裁定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证明4人不诚实。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608
更新时间: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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