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洩試題案維持原判 唯法官斥4被告行為可恥
2018-08-06 16:34
3名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女教師涉嫌於2014年向同為小學教師的女友人等,洩露該校的小一入學面試試題及評分準則,協助對方子女預備應試。4名女教師前年2月獲裁定4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成立,律政司遂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頒下判詞,直言4名教師的行為可恥,無疑應受譴責,但4人並非在未獲授權或不誠實地取得資訊,遂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4名被告依次為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曾的同窗余玲菊。首3名被告被指利用智能手機拍攝一系列試題,及將試題輸入至電腦文件檔中,再傳送予第3者;第4被告則被指將上述圖像再轉寄至另外2人的手機。
暫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詞指出,律政司近年來多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涉及智能手機的罪行,但控罪的法律基礎屢受爭議,如條例無定義何謂「電腦」或「取用電腦」,單單不誠實地「使用電腦」並不違法。彭官採納終審法院法官的指引,即現行法例並不會懲罰一切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的行為,只會禁止在未獲授權或不誠實地取得資訊的行為。
控方認為,一個人取用電腦的方式是無限的,包括以智能手機偷拍,而未獲授權截取資訊只是其中一種取用手段。彭官認為若控方說法成立,則一切經由電腦商議的犯罪行為,不論最終有否實行,均可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例如兩人透過傳統電話商議犯罪細節,若他們最終放棄計畫,他們都不會被起訴;但若他們透過智能電話的視像會議功能商議,則會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彭官直言他不能單憑控方指控的不當行為涉及電腦,而將一些不觸犯法律的不當行為說成是違法。
彭官認為律政司錯解法例的立法原意,控方根本不可能證明4名被告的犯罪行為,故維持原判屬合適。至於原審裁判官是否有重大失誤,彭官認同裁判官的裁決對4名被告慷慨,4人理應知悉將入學資訊保密的重要性。惟裁判官的裁決並非錯誤,她亦正確地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4人不誠實。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608
更新時間: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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