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远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悔意不足」判监4个月准保不得离港
2018-05-28 18:20
社民连主席吴文远涉嫌于前年透过电台节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众披露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是廉政公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遭廉署控其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郑念慈裁判官早前裁定吴文远全部罪名成立,亦需还押候判。吴文远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4个月监禁。
辩方石书铭大律师为吴文远求情时表示,感化官认为吴适合接受200至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而且吴仍会继续参与公共事务,并会以此为鉴。郑官亦指出判社会服务令的6个基本元素中,重要一项为「真诚悔意」,透过认罪与否成为主要考虑因素,但「睇唔到佢有悔意」。石大状则指不认罪而且在审讯后被定罪不等于被告没有悔意,曾申请选择性检控或永久终止聆讯亦不等于被告没有悔意。
石大状因没有足够同类案例判刑资料,故呈上苹果日报之报道,当中指出「廉署发言人表示,过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时入狱,2013年另有一人判缓刑。而过去5年,包括吴文远在内共有10人因披露受调查人身份而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当中两人判社服令,吴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无罪释放,两案仍未审理。」 。郑念慈裁判官听毕直指不可接受,故期间需休庭15分钟以待控方确认该廉署发言人的身分及该回应的真伪。
郑官于判词中指虽然没有证供指吴文远的行为对廉署调查有实质影响,但吴被多次受廉署人员提醒后仍明知故犯,由审讯首日至尾声时仍毫无悔意。即使辩方求情是有指出如被判监超过3个月,5年内不得参选立法会一事,吴悔意不足,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把适当刑期减少,不能看到任何理由判缓刑或罚款,故判3项控罪四个月监禁,同期执行。
吴文远获准以2万元现金保释,72小时内交出护照,期间不得离开香港,逢星期一、三、五晚上6时至9时需到旺角警署报到。吴文远在庭外承认自己「毫无悔意」,认为判监荒谬。
廉政公署发言人回覆指:在过去5年(2013年至今),共有10名人士(包括吴文远)因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而被廉政公署检控。当中4名被告被定罪(1名判处4个月监禁、2名被判处须履行社会服务,1名正等待判刑)至于馀下4名被告,则被判无罪。
40岁的吴文远被控于前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间,明知或怀疑廉署正就有人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明罪行而作出调查,经Facebook披露冯程淑仪是廉署调查目标,又透过包括港台在内的媒体,以及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披露他会以投诉人身份录口供。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51
更新时间: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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