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动议调高意外丧亲赔偿款额至22万元 以反映97年至今通胀

2018-05-28 21:58

律政司预告将在下月13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调高《致命意外条例》亲属丧亡之痛的赔偿款额,由现时15万提高到22万元,以反映199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通胀的累积影响。律政司并建议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每两年检讨该赔偿款额一次,以反映通胀的影响。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律政司2014年年中检讨该赔偿款额,参考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计算的累积通胀后,建议把款额增加至19万元,并谘询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意见。

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回应时建议把款额调高至25万元,理由是订定增幅时,不仅应考虑通胀,也应考虑「本港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律政司其后再作详细考虑,和研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方法,并且谘询政府统计处和政府经济顾问意见。得出的结论是一个经济体的社会和经济状况涵盖很多不同范畴,如人口增长与结构、房屋、经济增长等一糸列因素。因此,没有单一指标可概括显示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律政司认为,对即将和日后进行的赔偿款额检讨而言,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根据通胀调整款额,是简单和客观的方法。律政司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后,拟动议决议,把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增至港币22万元,这足以涵盖由1997年3月至2018年3月的累积通胀。

律政司指,《条例》于1986年制定,容许为死者受养人的利益,就某人导致死者死亡的错误作为、疏忽或过失,向该人提出索偿的诉讼。根据《条例》提出的诉讼,可申索包括第4(3)条所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条例》第4(5)条则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更改有关款额。《条例》自制定以来,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曾在1991年及1997年调整。现时,款额订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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