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总工程监督受贿优待分判商 两人罪成各囚6月获准保释
2018-05-14 18:43
60岁的路政署总工程监督陈耀威,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同案被告郑祖颐(58岁),是惠联工程有限公司(惠联)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董事兼股东,则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暂委裁判官莫子聪裁定两名被告罪名成立时称,郑提供而陈接受的贿款可以视之为甜头。
案情透露,陈于案发时为路政署总工程监督,被派驻市区结构维修组工作。他负责督导和监察观塘区的道路、斜坡、公路及道路构筑物的维修工程,包括推荐及批出维修工程订单。
郑是惠联及惠福的董事兼股东。路政署的定期合约承建商把观塘区及黄大仙区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应外判予惠联及惠福,并委任郑为地盘总管负责监督该等道路工程地盘。
该定期合约承建商于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收到有关九龙东区域,即观塘、黄大仙、九龙城、九龙湾及红磡的道路维修工程的工程订单,总金额约为2.1亿元。
陈于或约于2015年9月8日向其上司递交一份有关将军澳隧道公路维修工程的申请。如申请获得批核,有关工程将会由郑的公司负责进行。
案情透露,陈及郑于2015年9月8日约下午6时经罗湖管制站离港前往中国大陆。陈于翌日零晨约2时半返港后遭廉署人员拘捕,并从他身上搜获一个信封,内里载有五叠以橡筋困绑的50张1000元纸币。案情透露,政府化验所化验证实该信封、橡筋以及部份纸币上有郑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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