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党持刀行劫 男子潜逃27年后自首判囚9年4个月

2018-01-09 17:55

53岁男散工于1988年,与同党先后持刀行劫男鱼贩及小食店女东主,期后在案件开审前弃保潜逃,并于去年才到警署自首。被告今于高院承认两项抢劫罪,法官杜丽冰判刑时指案件中有同谋,他们亦曾威吓事主,而因被告弃保潜逃逾27年,未有及时认罪,最终判囚9年4个月。

辩方求情指,被告张汉源从农村到往城市任汽车维修员,犯案时年纪尚小且不成熟,故听从朋友教唆,始误入歧途。被告当时因害怕而逃避责任,致多年来以打散工为生,父母的丧礼亦未能出席。

案情指,于1988年3月29日,两名同党在屯门屋邨外持刀行劫,他们击碎货车车窗后,随即上车及用刀指吓男事主,并夺去价值4000元的颈链、1.2万元劳力士手表及4600元现金,货车随后驶往至一地盘附近,而当时事主被毛巾绑起,及以外套包头。

另一案件发生于同年5月15日,小食店女东主回家途中,在元朗一大厦的梯间遭男子行劫,并取去2万元。警诫下,被告承认于首宗抢劫案的角色为驶走涉案货车,而他在另一宗案件则负责驾驶潜逃车辆。惟被告于1989年8月首日审讯时未有出席,至去年5月才到警署自首。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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