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政府声明:绝不存在为好事情而漠视《基本法》

2017-12-29 19:57

政府回应「一地两检」,绝不存在为好事情而漠视《基本法》,人大决定并非「某人说了算」,更遑论是「人治」。 政府重申,双方在过去一段时间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两检」方案,以及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绝对不存在为了做「好事情」而漠视《宪法》、《基本法》或「一国两制」的情况。    政府指,「三步走」的第一步既体现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亦反映「一地两检」并非特区或内地能单独落实的安排。第二步除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地位外,亦能确保「一地两检」最终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则透过特区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体现特区在处理「一地两检」安排上的自主权。    政府又指,人大决定本身和张晓明所作的说明均有解述《决定》的法理基础。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亦就决定的法理基础作解说。法律专家对同一问题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对决定背后的法律理据有各自的看法当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决定没有法律基础。 政府又引述李飞指,《基本法》第18条规定中有关全国性法律实施的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是香港本身,适用对象是香港所有人。但「一地两检」的情况明显与18条的情况截然不同。全国性法律的实施范围只限于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内地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内地口岸区」的高铁乘客。    双方签署的《合作安排》明确规定,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于内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条不再适用,相类似的条文在深圳湾港方口岸的「一地两检」模式亦有采用,而性质类似的「视为条款」亦不时在其他法律范畴有出现。由于全国人大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为上述条文提供法律依据。    政府强调,在每一个制度下必会亦必须有一个最高、最终权力机关。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须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和权力。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经分组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作出决定,完全符合国家宪制程序。决定是依据国家《宪法》及相关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并非有意见指决定只为行政决定,亦不是「某人说了算」的情况,更遑论是「人治」或落实《基本法》的倒退。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由立法会议员决定是否通过本地法,从而落实「一地两检」。    政府重申,「一地两检」是因应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而必须处理,高铁乘客以「一地两检」方式办理出入境手续、程序和权利基本上与传统「两地两检」没有分别,最重要的分别是「一地两检」更便捷有效。因此希望社会能客观、务实、全面地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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