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一地兩檢」,絕不存在為好事情而漠視《基本法》,人大決定並非「某人說了算」,更遑論是「人治」。
政府重申,雙方在過去一段時間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兩檢」方案,以及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絕對不存在為了做「好事情」而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況。
政府指,「三步走」的第一步既體現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亦反映「一地兩檢」並非特區或內地能單獨落實的安排。第二步除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外,亦能確保「一地兩檢」最終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則透過特區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體現特區在處理「一地兩檢」安排上的自主權。
政府又指,人大決定本身和張曉明所作的說明均有解述《決定》的法理基礎。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亦就決定的法理基礎作解說。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對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當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政府又引述李飛指,《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所有人。但「一地兩檢」的情況明顯與18條的情況截然不同。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雙方簽署的《合作安排》明確規定,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不再適用,相類似的條文在深圳灣港方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亦有採用,而性質類似的「視為條款」亦不時在其他法律範疇有出現。由於全國人大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上述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政府強調,在每一個制度下必會亦必須有一個最高、最終權力機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經分組討論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通過作出決定,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決定是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指決定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的情況,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本地法,從而落實「一地兩檢」。
政府重申,「一地兩檢」是因應交通、運輸系統發展而必須處理,高鐵乘客以「一地兩檢」方式辦理出入境手續、程序和權利基本上與傳統「兩地兩檢」沒有分別,最重要的分別是「一地兩檢」更便捷有效。因此希望社會能客觀、務實、全面地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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