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梁爱诗反击大律师公会 对中国宪法了解不足

2017-12-29 12:31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引起香港大律师公会昨晚发表声明,指出人大漠视及阉割《基本法》第 18(3)条下只有列于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方可在特区境内实施的规定,又表示震惊,形容宣布等同指「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今日接受访问时回应,「大律师公会对中国的宪法了解唔够」,特别是人大的监督权。她解释并非「人大话系就系」,人大常委作出决定前经过详细的考虑,国务院港澳办给予很多文件给人大常委了解,人大的法律委员会亦提供审议的意见。梁指出,外界不明白第18条,附件3是国防外交,现时西九高铁站一地两检,不属于此列,并非自治范围外,而是自治范围内。 梁爱诗表示,人大常委的权力来源是,宪法第67条「(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实施」及「(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今次的人大常委的确认,是为了让国务院能派出入境、检疫及海关等机构到西九站,确认后才可以派出,而即使没有这次人大的「确认」也是合法。 梁爱诗又指,今次人大的确认并非释法,至于日后会否引来司法覆核,她指不知未来司法覆核的理由是什么,理据是否足陪,都是假设性问题,但如果人大常委已审议及确认一地两检符合宪法及基本法,这个条文就具有重要性。 她再解释现时焦点的基本法第158条,就是解释当两地法律制度有冲突时用哪个为依归,法例就是以人大常委会为依归,她补充如一地两检不符合基本法,人大常委根本不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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