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前记者涉偷拍女同事 2项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成立

2017-09-13 16:04

《明报》前首席记者、中大社会学系毕业生周展鸿,涉于15年在办公室内以手机偷拍3名女同事裙底及胸部,前记者否认3项不诚实使用电脑罪, 3名涉案女事主X、Y、Z昨日先后于屏风遮挡下出庭作供。控辩双方今在东区法院作出结案陈词,裁判官指控方举证不足,不能证明该部电话为被告偷拍时所使用。控方表示并不需要证明被告在偷拍时有所获益,只需证明他有不诚实意图即可。裁判官裁定被告第一项控罪不成立、第二项控罪成立、第三项控罪成立。裁判官指被告理应判囚,并将案件押后至9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报告,期间被告需还押监房看管。 裁判官指没有证据显示该部iPhone是被告在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偷拍女事主X、Y、Z时所使用,又指被告可「影完相后,买过部新」,而3名控方证人在庭上亦不能认出该部电话,另警方事后亦未有在被告的手机中发现任何偷拍照。控方及后回应指,虽没有直接证据,但环境证供足以证明。 辩方指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偷拍3名女事主,以及坚称被告并没有作出此举,偷拍一事只属众事主推断。辩方另指法庭需考虑被告背景良好,对此作出事实判决。 裁判官指3位女事主的证供均诚实可靠,但不能确定X对被告的指控,因难以排除被告当时正处理其他事情,而非偷拍X的胸部。虽然被告行为非常可疑,但基于证据不足,故裁定被告第一项控罪不成立。 至于Y的指控,裁判官指她案发后因大感惶恐而未有及时报案的说法乃合情合理,又认为她实话实说。裁判官又指被告蹲下绑鞋带的说法牵强,影印房内本有最少一人的身位,被告即使情急,亦可多走两步,没理由选择站在Y背后绑鞋带,而被告亦可将手机摆放于桌上或影印机后方,而非有可能被Y踩到的正后方,故裁定第二项控罪成立。 裁判官又指Z虽与被告有10厘米身高差,但当时Z身体直立并向前倾,且脚踭有些小离地,被告即使垂直双手,亦绝对有可能偷拍到她的裙底。裁判官续指被告辩称要走到Z身旁教导她如何执拾文件的说法完全不合理,指为何不走到附近的办公桌,而是被告身后,故裁定第三项控罪成立。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未婚,现与父母同住,于明报工作已届13年,案发后已离职。辩方及后向法庭呈上两封求情信,分别由被告当时的上司梁美宝及一名立法会议员所撰写,指他工作专业、勤奋及认真,惟裁判官质疑两封求情信没有签名作实。 法庭记者:岑咏爱 建立时间:10:54 更新时间: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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