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贩毒案发还重审 上诉庭斥原审官未传藏毒警出庭程序不当

2017-09-13 17:22

案发时17岁的青年涉于前年3月,在筲箕湾港铁站被警方发现其手中的胶袋载有5包毒品,及后被控一项「贩运危险药物」罪,经审讯后在高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监20年。青年不服定罪提出上诉,指他被捕及警诫下的口头招认和事后补录都是由警方捏造或以不当手段取得,而控方在审讯中拒绝传召一名在证人列表内、且被告又就警诫供词是否可呈堂的议题上对该证人有特别指控的前警员,导致了审讯不公;原审法官在此情况下裁定警诫供词可以呈堂是错的。上诉庭上月开庭处理案件后,法官裁定青年上诉得直,其定罪及判刑被撤销,案件发还由另一位法官重审。 上诉庭法官今颁下判词,透露上诉人林晋文被捕后,由5名警员用七人车载往柴湾警署,惟上诉人投诉在车上遭警员威吓及殴打,故审讯时反对将有关警诫供词呈堂。上诉人指其中一名出现在车上、叫「谢华」的警员最初本在控方证人列表内,但其后谢因管有危险药物被定罪及判刑,控方稍后便表示他们将不会传召谢作证,亦不依赖牵涉谢的警诫供词。此举当时虽遭辩方质疑,指有关口头招认的真伪与谢的供词有关,但最终谢亦没有出庭作证。 法官指出,不认同控方因谢身为毒品调查科探员,却因藏毒而被定罪及判刑,故指谢不是可信的证人而不传召谢作供。法官认为律政司一方无法提供如何界定证人诚信受严重打击的具体答案,且又看不出当初控方是如何断定证人因其他问题而在该案变得不可信,更指出原审法官在外判主控官无认真解释不传召谢的理由,又没说不知其去向的情况下,轻易接受控方的决定,亦没考虑由法庭自行传召谢予辩方盘问,是程序上的「重大不当之处」。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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