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判囚】律政司:政治迫害指控全无基础 定罪非因行使自由权利

2017-08-17 21:17

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常委罗冠聪、前秘书长周永康于3年前闯入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上诉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改判黄之锋监禁6个月、周永康监禁7个月、罗冠聪监禁8个月。律政司发表声明,强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言论、示威、集会等自由和权利。但行使该等权利时亦必须尊重法律,不应超越法律容许的界线。律政司澄清,3名被告并非因为行使公民自由权利而被定罪,而是因为他们进行抗议时的行为触犯法律。 律政司指,法院一直独立、公正和专业地处理案件(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就三名被告的案件,法庭是根据于公平审讯中呈堂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决,裁定他们罪成。虽然被告曾一度就裁决提出上诉,但最终他们撤回所有上诉。 律政司强调,根据香港的法律制度,控方和被定罪者均可就刑期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诉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及81B条,在经上诉法庭许可下以覆核申请形式提出,并由上诉法庭处理。但根据该条例第81C条,如被告人已就所判处刑罚的定罪提出上诉,除非该上诉已撤回或获处置,上诉法庭不得覆核刑罚。 律政司解释,律政司在2016年10月12日获上诉法庭许可提出覆核,但由于被告于8月就其定罪提出上诉,覆核申请当时暂不能进行,要到法院完成处理3名被告的定罪上诉才可处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请。被告的上诉原排期于2017年5月22日聆讯,法庭并指示各被告须在2017年4月20日或之前存档书面陈词。三名被告最终并无向法庭存档其书面陈词,并在限期前一日撤回其上诉。 在被告撤回其上诉后,律政司申请就刑期覆核申请排期聆讯,在2017年8月9日于上诉法庭进行聆讯。上诉法庭于今日颁布判词。上诉法庭的判案书厘清相关法律原则和量刑准则,能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会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检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此类指控全无基础,更漠视本案客观存在的证据。律政司只是依据《检控守则》、适用法律和证据处理刑事案件。再者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情况不可能被质疑。从判案书的理据可看出,法院纯以法律角度处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动机。 律政司特别引述判案书第171段的解说,「最后,本席重申,答辩人等不能说他们是因为行使集会、示威或言论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们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为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以严重违法的手段,自己强行非法进入或煽惑他人,当中包括年轻人及学生,强行非法进入政总前地——一个当时他们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没有权利可以进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参与非法集结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答辩人等也不能说,上诉法庭对他们处以的刑罚,压缩了他们可依法行使示威、集会或言论自由的空间。只要他们在法律的界线内行事,法律会全面、充份地保障他们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但一旦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而违法,法律制裁他们并不是剥夺或打压他们的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因为法律从来都絶不容许他们以违法的手段来行使那些自由。」 另外,路透社报道指,刑事检控科高层原本不建议跟进案件,但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坚持要覆核刑期。律政司表示,不评论个别案件的内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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