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陪审团就第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提出问题

2017-02-16 18:30

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收受利益,及两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法官陈庆伟今早指引陪审团完毕,陪审团退庭商议。9名陪审员下午就第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提出问题,陪审团问及法官是否需要证实被告所收的利益,是作为第一条控罪中a-c元素的报酬?或不需要证实有关报酬实质是甚么?如阿婶的例子。 主审法官陈庆伟引导陪审员时解释各项控罪的分别及元素,犯罪者行贿时未必明目张胆说明要求,陈官称「陪审团你们可能太年轻,以前有给五元服务费给医院的清洁工『 阿婶』,她们便会自觉提供清洁服务」。而《防止贿赂条例》中订明收受利益形式是包括金钱或服务等 有关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即于10年1月至12年6月30日,无合理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利益,即一个位于深圳福田东海花园三联式住宅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曾荫权凭其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身分,即考虑及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提交的3项申请。 至傍晚6时许,陪审员进食晩饭,晚上7时半再开庭。 法庭记者:徐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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