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枢密院认为煽暴意图是煽动罪成的隐含条件 江乐士指此对本港法院没有约束力 有待第23条立法

2023-11-08 18:54

江乐士认为英国枢密院对煽动罪的判例对港无约束力。资料图片
江乐士认为英国枢密院对煽动罪的判例对港无约束力。资料图片

英国枢密院上月认为证明被告有煽动暴力或动乱的意图为煽动罪定罪的「隐含」必要条件,否定香港过往依赖煽动罪毋须证明煽暴元素的案例,此案例已被《立场新闻》串谋发布煽动刊物案及快必发表煽动文字上诉案的律师团队呈上法庭考虑。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认为千里达与香港法例对「煽动意图」的定义不尽相同,香港法例的「煽动意图」单独又清晰地指明「意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故毋须把煽暴意图当为「隐含」定罪元素,更何况枢密院案例对香港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江乐士预料明年将颁布《基本法》第23条并会成立新《煽动叛乱法》,届时便可知道香港的「煽动意图」定义会否有改变。 

英国枢密院案源于千里达及托巴哥共和国(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的已故宗教领袖及民权活动家Satnarayan Maharaj,主持一个名为「The Maha Sabha Strikes Back」的脱口秀节目时,批评政府及作出挑衅性言论,当地电讯管理局指其言论涉及「分裂和煽动」,警方根据《煽动叛乱法》取得合法手令登门搜查。Maharaj便申请司法覆核要求取得手令的副本,当地高等法院宣布警方不提供手令副本属非法,下令警方需在七日内向Maharaj提供手令副本,以及让Maharaj查阅正本。惟Maharaj怕他会被当局根据《煽动叛乱法》指控、起诉和定罪,故入禀挑战当地煽动叛乱罪条文的合宪性,质疑条文定义过于广泛及模糊,侵害言论自由及违宪。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今年10月12日颁布书面判词,提到千里达及托巴哥共和国在1962年宣布独立,涉案的《煽动叛乱法》( The Sedition Act )在1920年4月9日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条文说明煽动意图包括:煽动仇恨或蔑视、煽动对政府或司法的不满、煽动任何人企图以不合法手段要求改变任何事项、引起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产生社会阶层之间的敌意情绪、鼓吹意图杀害某群体的成员、蓄意破坏某群体的生活条件等。当地法官Seepersad在2020年的判词指出,涉案条文所述的煽动意图定义过于广泛及模糊,不合理地限制言论自由,条文或会被检控方滥用,任意作出起诉。他裁定煽动暴力的意图必须是《煽动叛乱法》的罪行基础。当地上诉庭则认为煽动罪隐含要求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煽动暴力或动乱的意图。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表示,千里达法例所指的「煽动意图」的定义比香港窄,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所指的「煽动意图」定义,已单独写明煽动意图是指「意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但千里达的「煽动意图」定义则没有此点。由此可见,香港法例已指明有不同情况可产生「煽动意图」,其中一种情况涉及煽动暴力。 如案件不涉及煽动暴力,则可根据案情去考虑是否符合另外6个「煽动意图」定义,例如引起对香港政府及香港司法的憎恨或藐视、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敌意等。 

江乐士指,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Maharaj针对千里达《煽动叛乱法》的宪法挑战,案件中没有任何人被定罪,可见有关议题从未在刑事审讯或上诉中讨论过。枢密院认为在合法性原则下,《煽动叛乱法》的真正诠释是煽动罪有隐含要求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煽动暴力或动乱的意图。江乐士指由于千里达与香港的法例对「煽动意图」的定义不同,如果千里达像香港一样,在「煽动意图」定义加入煽动暴力的意图,相信枢密院的判决结果便会大不相同。

江乐士认为当香港本身已有「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条例,「煽动意图」的元素既清晰又全面,便毋须「隐含」地要求煽动暴力意图为煽动叛乱罪的控罪元素,否则只会篡夺立法机关的职能及违背立法意图。江乐士亦认为英国枢密院仅是作出「附带意见」(obiter dicta,即法官在判决书中作出不具法律拘束力的附带论述),没有作出明确的裁决,更何况英国枢密院的判决自香港回归后已对香港法院没有约束力。《Wallace-Johnson案》及《大公报案》均已裁定煽动暴力并非煽动叛乱罪的必要元素。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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