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律师会陈泽铭:释法厘清国安法一些条文立法原意
2022-12-31 12: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昨日(30日)就《香港国安法》第 14 及 47 条进行释法,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人大常委会有法定权力解释《香港国安法》是毋庸置疑的。
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7(4)条清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人大常委会解释。
《香港国安法》第 65 条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 62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根据《基本法》第 2 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根据《基本法》第 35 条,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
陈泽铭表示,是次释法厘清了《香港国安法》一些条文的立法原意,包括律师可以参与国安法案件的机制。
律师会辖下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将研究是次释法。 如有需要,律师会稍后或会就有关事宜发表正式声明,并在考虑《法律执业者条例》的相关修订过程中与政府保持紧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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