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汤家骅:释法无一刀切 国安委可作决定合理 可因应新发展就黎智英案作指示
2022-12-30 23:10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47条的解释,当中提到不具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国安案件辩护人,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果香港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对该等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查询时表示,今次人大释法处理没有「一刀切」,无触及是否所有海外律师都不能担任国安案件辩护人,亦无针对个别个案,他认为国安委可作出判断和决定是合情合理。汤家骅指,《国安法》第47条早已列明法院审理案件时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书,他指特首向中央和特区负责,国安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由特首处理绝对恰当。
至于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状案如何处理,汤家骅指,国安委目前并无作出指示,但理论上可因应新发展而更新,而目前仍要遵守终审法院的决定。
陈曼琪:释法既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国家发展利益
身兼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的立法会议员陈曼琪表示,坚决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释法、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并支持香港特区政府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
陈又指,今次释法明确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的法定职责和特殊地位,为确保全面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和有关条文提供了清晰指引,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更趋完善,在「一国两制」下彰显宪法权威、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一国两制」的优越性,增加了《香港国安法》执行的稳定性,证明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她又指,今次释法亦厘清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或者有关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令香港法院、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各自履行和发挥法定职能。
她续谓,今次释法既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国家发展利益,兼容和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亦无损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所订的香港特区司法体系和独特地位。是次释法增加了在香港执行《香港国安法》的稳定性,香港法院处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案件需遵从的原则,并根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宪依法巩固稳定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治建设,为香港发展带来积极正面影响。
林健锋:䆁法消除国安风险 增投资者信心
行会成员、经民联副主席林健锋表示欢迎及全力支持人大释法,形容此举是「一锤定音定音」,厘清《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消除不必要的顾虑,有助加强投资者对香港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的信心。
林健锋认为,由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安法有关条文,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之举。他相信此次释法是希望保护香港免受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及威胁,并非针对任何案件。
他指中央对香港国安风险绝不坐视不理,必须拨乱反正,而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赋予的权力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不仅体现对香港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同时有利完善香港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推动香港法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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