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记者案罪脱 律政司上诉遭驳回

2021-12-20 16:16

黎智英。 资料图片
黎智英。 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2017年在维园参与「六四晚会」时,涉嫌刑事恐吓1名报馆记者,受审后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吓罪脱。律政司不服裁决,决定上诉,认为黎案发时言「我实会搵人搞X你」,结合脉络和整体环境去理解,「搞」没有歧义,明显威胁要伤害对方,又指记者在公众活动中7、8米距离外拍摄实属平常,如黎欲避免应离开活动甚至躲进浴室。法官陈庆伟今午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驳回上诉。

陈官判词解释本案刑事恐吓包含威胁会伤害其他人的身体,及意图令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受惊两元素,上诉方须证明原审裁判官锺明新于上述2元素均裁决不当,法律上犯错,方能胜诉。陈官指使人受惊一元素可区分开事主主观及寻常人客观理解,即使原审裁判官认为事主当时继续拍摄显示并未受惊,可是鉴于黎智英身为知名商人,财雄势大,当日事主未有挑衅下,黎智英两度回头出言指「我实会搵人搞X你」,加上拍下事主容貌,寻常人均可能受惊,故陈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将主观及客观理解混为一谈,裁决堪虞。

另一方面,原审裁判官认为「搞」字有歧义,不足以构成威胁,陈官反驳指黎智英曾言「我影X咗你相」,加强了威胁,必可推论得出相片会交由他人使用,陈官续指黎智英在警方会面下曾言「唔会谂到话真系用黑社会搞佢」可见本案中并无歧义。惟陈官实难以如律政司一方所言将黎智英所否认的句子转换为承认的句子来理解,否则将会颠倒是非,影响深远。再者原审裁判官亦不接纳黎智英说话造成事主精神压力,故在首项元素而言原审裁判官裁决并无不当,终驳回上诉。

黎智英被控于2017年6月4日,在‪铜锣湾兴发街维多利亚公园‬内近音乐亭,威胁X会使其人身遭受伤害并意图使他受惊。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4:53
更新时间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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