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记者脱罪律政司上诉 官押后裁决

2021-10-29 12:27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 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 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2017年在维园参与「六四晚会」时,涉嫌刑事恐吓1名报馆记者,受审后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吓罪脱。律政司不服裁决,决定上诉。法官陈庆伟今早于高等法院处理案件呈述上诉,律政司一方认为黎案发时言「我实会搵人搞X你」,结合脉络和整体环境去理解,「搞」没有歧义,明显威胁要伤害对方,又指记者在公众活动中7、8米距离外拍摄实属平常,如黎欲避免应离开活动甚至躲进浴室。陈官终押后裁决。

律政司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黎智英由资深大律师邓乐勤及大律师许卓伦代表。林芷莹指原审裁判官锺明新犯错,黎案发时言「我实会搵人搞X你」,锺官误解了「搞」的字义及其出言意图。林芷莹解释字义应结合脉络和整体环境去理解,案发时「搞」没有歧义,并不含糊,明显威胁要伤害对方。黎在录影会面时曾解释被对方跟踪骚扰故留意到对方,「搞」可解作透过律师申请禁制令、报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莹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伤害,应基于来龙去脉判断语意。林芷莹又提到黎录影会面时承认记者当时没有挑衅,那何以解释黎当时走向记者粗言怒骂,离开后再折返出言「我实会搵人搞X你」,又说「我影X你嘅相」加强威胁,林芷莹认为锺官裁决时忽略了上述事实,缺乏证据基础。

林芷莹续指黎出言有意图使对方受惊,锺官再次误以为2人有积怨,然而黎不作供录影会面时表示不记得2人曾经争执,故锺官裁断缺乏证据基础。陈官追问可否解读作2间报馆之间纷争?林芷莹回应指即便长期跟踪,也不容许出言威胁对方,否则变相鼓励他人效法。林芷莹又认为锺官错解了2人之间有敌意,黎曾交代遭人从早到晚跟踪2年,该记者更近距离当面拍摄,然而黎说法只认为在近数月情况加剧,故不构成敌意。林芷莹最后指记者在公众活动中7、8米距离外拍摄实属平常,如黎欲避免应离开活动甚至躲进浴室。

邓乐勤反驳指锺官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有权提出结论认为「搞」字有歧义,并非不合情理,锺官可以得出自己结论,原则上没犯错,有恰当地检视证据,故应驳回上诉。

黎智英被控于2017年6月4日,在‪铜锣湾兴发街维多利亚公园‬内近音乐亭,威胁X会使其人身遭受伤害并意图使他受惊。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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