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721」节目查册案 编导蔡玉玲虚假陈述罪成判罚6000元
2021-04-22 17:53
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去年涉嫌制作节目报导元朗「721」事件时就车牌查册,被控2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经审讯后,裁判官徐绮薇今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徐官指蔡玉玲申请资料用作采访及报道,并非与交通及运输有关用途,所作陈述属虚假陈述,裁定蔡玉玲2项罪名成立。蔡玉玲闻判落泪。蔡玉玲就2项控罪,共被判罚款6000元。散庭后蔡玉玲一直低头抽泣,女律师上前拥抱安慰。
控辩双方分别续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及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香港电台节目制作人员工会裁决前将会到法院外声援。
徐官裁决时就控罪中4项元素「要项」、「陈述」、「虚假」及「明知」逐项说明。徐官考虑过相关交通规例的立法目的、法律框架包括其他条文及释义原则,指不可能让公众任意获得车辆登记资料包括车主姓名及登记地址,如申请用途非出于交通及运输,运输署署长有权拒绝向申请人发出车辆证明书,以保障所得资料用得其所,故申请用途关键属「要项」。
徐官续指,辩方解释涉案车辆或用以运载武器及疑犯故非虚假陈述,说法不能成立,认为申请时声明的是索取资料的用途,而非涉案车辆的用途,索取资料用途须与车辆及申请人自身有关,并用于交通及运输之上,案中蔡玉玲索取资料却用以调查及报导,其良好动机并不重要。徐官再指如选项有限或无适合选项,申请人应另觅方法索取资料,不可作虚假陈述,采访和报导明显非交通与运输有关事宜,故属虚假陈述。
徐官最后反驳辩方引用终院案例指「朋友」一字,说明对于「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被告和法庭或理解不一,故不构成「明知」而犯案,徐官认为「朋友」具众多不同意思,用途广泛,不可与本案比较。徐官提到蔡玉玲把索取所得资料用于采访及报道,节录在节目之中,蔡玉玲申请时作声明,清楚知道须提供真实资料,仍剔选「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确认属实,故属「明知」而作出陈述。徐官总结控方举证满足了4项控罪元素,故裁定蔡玉玲2项控罪罪成。
辩方求情指蔡玉玲自于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士毕业后,2007至2016年间于香港电台任职,负责制作《铿锵集》,2016年离开港台后创立传真社,2018年续以独立记者身份向港台提供服务,又曾担任港台人员工会理事及主席,也曾报导走私穿山甲等新闻,屡获殊荣,今次涉案节目《铿锵集》上集《元朗黑夜》亦赢得2020年纽约电影电视节最佳新闻调查报道优异奖。
辩方呈上3封求情信,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峯赞扬蔡玉玲为非常优秀的调查报道记者,又称调查报道记者为「良心守护人」及「民主社会的侦探」,于民主社会贡献重大,而查册亦是调查报道的一部份。李再指出业界对查册有另一看法,本案属重要的新闻事件,记者查册为报导真相,于公众利益相当重要,亦可证蔡玉玲正直诚实的品格。记协前主席岑倚兰则撰文和应指查册为业界工作的普遍工具,真诚地觉得查册非错误做法。辩方最后指蔡玉玲犯案非因一己私利,查册属记者常用工具,以往无案例可言,蔡玉玲身为一个专业的新闻从业员,希望法庭可判处罚款。
徐官判刑指无庸置疑蔡玉玲查册为采访及报道,目的在获取涉案车主的姓名及地址,虽然属社会关注事宜,但亦必须按规定及条件申请及索取资料。考虑到其犯案目的及无证据显示涉案车主受严重影响,故每项控罪各判罚款3000元。
37岁记者蔡玉玲被控分别于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3:14
更新时间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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