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选举】立法会议员指「煽惑不投票」等罪行空泛易变扰民 要求政府厘清

2021-04-22 17:20

立法会议员要求政府解释煽惑不投票、投废票、白票的定义。资料图片
立法会议员要求政府解释煽惑不投票、投废票、白票的定义。资料图片


政府在修改选举制度的本地立法中提出,将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列为违法行为。多名立法会议员在修例的法案委员会上举不同例子,包括有人呼吁「一票不投建制派」、在票站举起手势、投票日「和人排」、「和你坐」活动等,希望当局厘清何谓犯法。

议员谢伟俊亦认为,法例应该列明「破坏选举」方构成犯罪行为,否则会变得非常扰民,例如若有人在投票日号召朋友远足、行山届时都可能变成犯法。政府方面回应指,议员提出的部分例子很难证实,例如法律没有定义「建制派」,而且新罪行规管的行为明确,控方在举证时亦要证实涉案人有犯罪意图,及煽惑成份。

此外,亦有建制派议员质疑,既然《港区国安法》能够规管部分破坏选举行为,订立新法例是「为做而做」。政府方面则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特区政府立法,规管破坏操纵选举的行为,而呼吁投白票的问题备受关注,故有必要作出具体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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