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721」節目查冊案 編導蔡玉玲虛假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
2021-04-22 17:53
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涉嫌製作節目報導元朗「721」事件時就車牌查冊,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裁判官徐綺薇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徐官指蔡玉玲申請資料用作採訪及報道,並非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所作陳述屬虛假陳述,裁定蔡玉玲2項罪名成立。蔡玉玲聞判落淚。蔡玉玲就2項控罪,共被判罰款6000元。散庭後蔡玉玲一直低頭抽泣,女律師上前擁抱安慰。
控辯雙方分別續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及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裁決前將會到法院外聲援。
徐官裁決時就控罪中4項元素「要項」、「陳述」、「虛假」及「明知」逐項說明。徐官考慮過相關交通規例的立法目的、法律框架包括其他條文及釋義原則,指不可能讓公眾任意獲得車輛登記資料包括車主姓名及登記地址,如申請用途非出於交通及運輸,運輸署署長有權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車輛證明書,以保障所得資料用得其所,故申請用途關鍵屬「要項」。
徐官續指,辯方解釋涉案車輛或用以運載武器及疑犯故非虛假陳述,說法不能成立,認為申請時聲明的是索取資料的用途,而非涉案車輛的用途,索取資料用途須與車輛及申請人自身有關,並用於交通及運輸之上,案中蔡玉玲索取資料卻用以調查及報導,其良好動機並不重要。徐官再指如選項有限或無適合選項,申請人應另覓方法索取資料,不可作虛假陳述,採訪和報導明顯非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故屬虛假陳述。
徐官最後反駁辯方引用終院案例指「朋友」一字,說明對於「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告和法庭或理解不一,故不構成「明知」而犯案,徐官認為「朋友」具眾多不同意思,用途廣泛,不可與本案比較。徐官提到蔡玉玲把索取所得資料用於採訪及報道,節錄在節目之中,蔡玉玲申請時作聲明,清楚知道須提供真實資料,仍剔選「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確認屬實,故屬「明知」而作出陳述。徐官總結控方舉證滿足了4項控罪元素,故裁定蔡玉玲2項控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蔡玉玲自於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學士畢業後,2007至2016年間於香港電台任職,負責製作《鏗鏘集》,2016年離開港台後創立傳真社,2018年續以獨立記者身份向港台提供服務,又曾擔任港台人員工會理事及主席,也曾報導走私穿山甲等新聞,屢獲殊榮,今次涉案節目《鏗鏘集》上集《元朗黑夜》亦贏得2020年紐約電影電視節最佳新聞調查報道優異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讚揚蔡玉玲為非常優秀的調查報道記者,又稱調查報道記者為「良心守護人」及「民主社會的偵探」,於民主社會貢獻重大,而查冊亦是調查報道的一部份。李再指出業界對查冊有另一看法,本案屬重要的新聞事件,記者查冊為報導真相,於公眾利益相當重要,亦可證蔡玉玲正直誠實的品格。記協前主席岑倚蘭則撰文和應指查冊為業界工作的普遍工具,真誠地覺得查冊非錯誤做法。辯方最後指蔡玉玲犯案非因一己私利,查冊屬記者常用工具,以往無案例可言,蔡玉玲身為一個專業的新聞從業員,希望法庭可判處罰款。
徐官判刑指無庸置疑蔡玉玲查冊為採訪及報道,目的在獲取涉案車主的姓名及地址,雖然屬社會關注事宜,但亦必須按規定及條件申請及索取資料。考慮到其犯案目的及無證據顯示涉案車主受嚴重影響,故每項控罪各判罰款3000元。
37歲記者蔡玉玲被控分別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3:14
更新時間17:53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