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 有待本地立法

2020-11-27 14:40

内地与香港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网上图片
内地与香港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网上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市分别代表最高院与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内地央视新闻报道,《补充安排》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包括明确「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原《安排》未明确规定「认可」程序,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经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补充安排》立足内地与香港分属两个法域的法理基础,同时考虑部分仲裁裁决仅需认可的现实需求,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补充安排》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考虑两地制度差异及未来立法趋势,并注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范围。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和香港以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在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与内地法律之间建立「超级链接」,规定按《中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补充安排》的适应性、灵活性。

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原《安排》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在一地法院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其在另一地的财产;又比如,当一地法院执行财产数额不足,申请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时,可能已超过时效。此修改可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

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原《安排》此前未对保全措施作出规定。2019年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仅是针对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保全协助,未涉及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裁定执行前的保全协助问题。《补充安排》增加了关于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规定,通过建立完整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补充安排》是最高院和律政司根据《基本法》第95条分别代表两地达成的法律文件。《补充安排》在内地的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司法解释,在香港的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11月9日,最高院审判委员第1815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补充安排》,并同意将其转化为司法解释;在香港,第一条、第四条未突破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可于签署当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需要香港修改本地立法后方可施行。为了使第一条、第四条尽快施行并发挥作用,最高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充分体现对香港有关程序的尊重,写明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完成有关程序后,再由最高院公布生效日期。

央视指,首次检视两地既有司法协助安排,以完善优化推动合作升级。自回归以来,两地即著手商签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是两地法律界共同面临的崭新课题。首次回顾和检视,既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的标志性节点,又是推动合作全面升级新的起点,为两地持续完善司法协助体系提供了科学方案和实践探索。

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补充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形式,精准有效施策,用简洁明了的文本体例,重点解决业界关注的重大问题,促进仲裁裁决在两地的自由流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体系的灵活性、开放性,也为修改、完善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文件提供了探索路经和参考样本。

首次实现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体现「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此前,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的保全协助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前,内地与其他法域的保全协助则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后。签署意味著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此系内地首次与其他法域建立完备的仲裁保全协助,协助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条约,实现了一国之内更紧密的合作和更广泛的互信。

首次发布司法协助典型案例,实现顶层设计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发布典型案例是最生动的普法宣传,也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两地还将首次共同发布中英文双语典型案例。这是对完善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新探索,可以让两地司法法律界和民众更直观、更生动地理解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为增强两地了解互信提供了新的合作路径和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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