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产欲外宿安胎被拒 菲佣挑战政府违人权申司法覆核

2019-10-30 15:13

现时法例规定外佣需与雇主同住。
现时法例规定外佣需与雇主同住。

去年5月来港工作的菲佣年底怀孕,向雇主要求待产期间搬离雇主寓所安胎,但分别遭雇主,劳工处和入境处以违反雇佣合约条件为由拒绝。女婴出生后,雇主不但要求菲佣继续与她居住,而且拒绝接济她的女婴。事后,菲佣获家佣匡扶中心告知她有权申请豁免,惟再度遭当局拒绝。菲佣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质疑政府当局侵害菲佣与她女儿享受家庭团聚的基本人权,要求法庭宣告外籍佣工有权在放假日,在其他地方居住,或裁定现有雇佣合约违反行动自由。

申请人分别是FERNANDEZ Yvette Dingle,以及其4月大的女婴FERNANDEZ Eloisa Valerie,她由母亲代行。答辩人分别是劳工处处长和入境处处长。

入禀状透露,申请人去年5月起受雇于本港一名家庭,同年年底申请人怀孕,直至今年5月才口头通知雇主,同月向雇主提交假纸申请产假,预产期为7月4日。惟雇主坚持,即使申请人放产假,根据劳工法例她仍然需要居住在雇主的家中。申请人事后分别向入境处和劳工处查询,代表职员均回覆指,尽管申请人怀孕或放假,外佣都应该居住于雇主的地址。

申请人不获准在雇主住宅以外的地方待产,但其雇主拒绝为申请人的婴儿提供住所,换言之雇主要求申请人临盆后,与她的女婴分开居住。雇主亦拒绝为申请人提供任何安胎的安排。

最终女婴于6月中出世,比预产期早了3星期。申请人事后向家佣匡扶中心寻求协助,对方回覆指,外佣有权申请豁免暂时搬离雇主住所。但最终劳工处以及入境处均拒绝豁免申请。

入禀状又透露,申请人曾经透过劳资审裁处和平机会向雇主索偿,至今获对方赔偿超过7000元,其中4400元需归还雇主作一个月离职通知金。

申请人质疑,合约中虽限制外佣须工作和居住在雇主的寓所,但限制只适用于外佣工作的时候,不应包括放假。申请人亦不满劳工处和入境处,没有考虑申请人的个别情况下,便拒批她的豁免申请,严重违反女婴和母亲享受家庭团聚的人权。

法庭记者: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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