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產欲外宿安胎被拒 菲傭挑戰政府違人權申司法覆核

2019-10-30 15:13

現時法例規定外傭需與僱主同住。
現時法例規定外傭需與僱主同住。

去年5月來港工作的菲傭年底懷孕,向僱主要求待產期間搬離僱主寓所安胎,但分別遭僱主,勞工處和入境處以違反僱傭合約條件為由拒絕。女嬰出生後,僱主不但要求菲傭繼續與她居住,而且拒絕接濟她的女嬰。事後,菲傭獲家傭匡扶中心告知她有權申請豁免,惟再度遭當局拒絕。菲傭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政府當局侵害菲傭與她女兒享受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要求法庭宣告外籍傭工有權在放假日,在其他地方居住,或裁定現有僱傭合約違反行動自由。

申請人分別是FERNANDEZ Yvette Dingle,以及其4月大的女嬰FERNANDEZ Eloisa Valerie,她由母親代行。答辯人分別是勞工處處長和入境處處長。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去年5月起受僱於本港一名家庭,同年年底申請人懷孕,直至今年5月才口頭通知僱主,同月向僱主提交假紙申請產假,預產期為7月4日。惟僱主堅持,即使申請人放產假,根據勞工法例她仍然需要居住在僱主的家中。申請人事後分別向入境處和勞工處查詢,代表職員均回覆指,儘管申請人懷孕或放假,外傭都應該居住於僱主的地址。

申請人不獲准在僱主住宅以外的地方待產,但其僱主拒絕為申請人的嬰兒提供住所,換言之僱主要求申請人臨盆後,與她的女嬰分開居住。僱主亦拒絕為申請人提供任何安胎的安排。

最終女嬰於6月中出世,比預產期早了3星期。申請人事後向家傭匡扶中心尋求協助,對方回覆指,外傭有權申請豁免暫時搬離僱主住所。但最終勞工處以及入境處均拒絕豁免申請。

入稟狀又透露,申請人曾經透過勞資審裁處和平機會向僱主索償,至今獲對方賠償超過7000元,其中4400元需歸還僱主作一個月離職通知金。

申請人質疑,合約中雖限制外傭須工作和居住在僱主的寓所,但限制只適用於外傭工作的時候,不應包括放假。申請人亦不滿勞工處和入境處,沒有考慮申請人的個別情況下,便拒批她的豁免申請,嚴重違反女嬰和母親享受家庭團聚的人權。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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