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业案】控方:冯陈「私交关系」絶非抗辩理由

2019-06-18 11:13

控方资深大律师认为明显地冯陈关系是互助互利。
控方资深大律师认为明显地冯陈关系是互助互利。

前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副秘书长冯永业涉贪渎职案,控方资深大律师黄佩琪今结案陈辞指,冯清楚知道若与陈有金钱瓜葛,这明显是一个利益冲突。这是一个刻意隐瞒,冯更在庭上「大话连篇」。

控方指冯陈的「私交关系」,絶非抗辩理由,这只是「混淆视听」,二人并非10多岁没有人生经验,而是成熟的成年人

冯被问到他在处理公务上有否不安,冯称当时不知陈是港联、港联航空及/或港联直升机 (香港)的股东或董事,故不觉得有利益冲突这个说法不尽不实。

文件显示就算他于2005年5月知道陈的身份即港联航空执行董事,他仍然继续处理有关陈有关连的公司的公务事宜,包括直升机业务,除了是刻意隐瞒并没有其他解说。

陈很清楚知道若他披露他与陈的钱银瓜葛及/或私人关系,他将会被调出经济发展局。他便不能以他的身份协助陈处理有关事情。

明显地冯陈的关系是互助互利及互相利用的关系。控方只须证明控罪上的要素。在本案中,冯确曾从陈接受利益而在公务上仍继续处理陈的事情。冯知道他有关的失当行为是故意而非意外发生的,他很清楚知道其行为不合法,或故意罔顾其行为属不合法的风险。

冯很清楚知道其行为是一个构成严重的利益冲突。以他当时在政府的官阶,这个行为失当是很严重,它不单削弱公众对经济发展及劳工局的航空组是否不偏不倚地执行职务,亦削弱公众对公务员诚信应有的信心。

试想像若当时中富航空知道冯接受陈的利益及或发展私交关系,他们会就他们的投诉平息吗?

控方这正正是作为公务员必须要在任何情况下避免令他们处于表面、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控方的陈词是本案的证据已经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冯陈干犯控罪上的罪行,冯陈应被裁定就被控的有关罪行罪成。

法庭记者:徐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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