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区议员纳入宣誓条例 料由局长监誓

2021-01-20 07:00

区议员纳入宣誓条例。资料图片
区议员纳入宣誓条例。资料图片

由民主派议员主导的区议会,经过一年洗礼后,被民政事务局评为失效,正检视区议会的未来方向,建制派要求区议员宣誓之声更不绝。藉立法会今日辩论《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特首林郑月娥昨去信主席梁君彦及各立法会议员,交代《施政报告》措施最新进展,就公职人员宣誓问题,她预告在农历年后,将向立法会提交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四条的解释和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决定的条例草案,强化就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和相关安排。据悉,修例涉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甚至《区议会条例》,料白纸黑字清晰列明宣誓涵盖区议员,下一步再处理特首选委会委员宣誓问题。

按《基本法》第一○四条规定,特首、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当中无提及区议员。不过,《港区国安法》则规定公职人员宣誓,据此,在今次条例草案内容,将会把区议员纳入宣誓范围。由于区议员众多,预期较大机会行集体宣誓,像早前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常秘和部门首长排排企宣誓一样。

对于宣誓形式和内容要求,按第一○四条的解释,包括所有公职人员的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大家最关注谁人可当监誓人?特首可以是人选之一,但据了解,相关政策局局长最大机会负责监誓,此人权力最大,操生杀大权,对符合解释和香港特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解释和香港特区法律规定的宣誓,视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如果有宣誓人拒绝宣誓,局长可作终极判决DQ对方;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局长亦可决定对方所作宣誓无效,即时出手DQ。「一定要完整读,唔宣誓无得做,读得唔好都无得做。」据知,由于监誓安排、违誓后果和机制将在条例草案写得清清楚楚,获通过成为法例后,局长届时按法例行事便成,不用经法庭宣判。

不过,今次条例草案料未能正式确立公职人员定义,要再从长计议。除了宣誓,完善选举制度及修订《国旗及国徽条例》的立法工作,林郑表示都会尽早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她又特别提到上月底曾与各建制派立法会议员会面,会上议员提出建制达成共识的建议,自己正与相关局长进行内部讨论及研判,期望下月初出席特首答问大会时能作回应。

杜良谋
 大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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