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再叫「光时」口号 就不要说你不知道犯法了

2021-07-30 06:24

在过去两年,不少犯上暴动案甚至国安案的人,都表示「唔知道咁样会犯法」。法律放在那里,无知不是藉口。

早在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共召开十九届四中全会,会议《决定》讲到「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等如明示会订立《香港国安法》,为何激进反对派仍然不收手?

到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国安法》已颁布生效,为何二十四岁的唐英杰还要在七月一日,在闹市驾驶一部挂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旗帜的电单车,在闹市冲撞警员示威呢?

这的确有太多视而不见了,所以我也要再说说「唐英杰案」的判词,提醒大家一下。

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案件在七月二十七日审结,被告被控的两条罪名完全成立。由于国安法案件可以不用陪审团审议,此案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组成合议庭审理。判词有两部份可以分享一下:

(一)判词内详列多个外国案例,说明展示政治宣传句语是否犯罪。其中一个是 R vs Most的英国案例,案情是有人在英国伦敦发行一份德文周刊,发行量只有一千二百份。这份周刊结果被指控其中部份文章鼓励别人谋杀欧洲元首。法庭判定即使这些文章没有特定鼓励的对象,但只要被告有意图去鼓励别人,而这个鼓励的自然合理结果令别人犯罪,就可以入罪。香港法庭使用这个案例,是指唐英杰驾驶的电单车上展示「光时」口号,虽然被告没有特定要鼓励某些人听他的说话去分裂国家,但仍然可以入罪。

法官引用的另一个案例是DDP vs Armstrong的案例。这个案例说明鼓动行为即使没有效果,也可以入罪。即不需要证明鼓动别人犯法的行为,结果一定要造成犯法的后果,才可以入罪。

法庭从这些案例,总结出几项原则。一、煽动言论可以指针对公众,不一定要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用文章、广告、演说等都可以是煽动;二、构成煽动的,是要和相关环境一起考虑,而不是孤立考虑一件事或一篇文章;三、是否煽动要看整个行为,而不是孤立某部份来看;言语是否构成煽动,要用用语自然和合理的效果来看。在唐英杰案,要看他展示「光时」口号,在当时示威的情况下,是否有自然、合理的结果,会令到公众受他的煽动,做出分裂国家的行为。法庭的结论是会的,所以判唐英杰有罪。

(二)「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是否传播分裂国家意识。这个问题在法庭上有很大的争拗,而控辩双方都找来了专家证人争辩这个口号的意思。被告的专家证人同意「光复香港、时代革命」这个口号过去可能是指「香港独立」,但他们认为这案件事发的时候,公众对这个口号,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法庭显然不接受被告的专家证人对口号的分析。法庭认为在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口号有没有煽动别人去分裂国家。法官的结论是该口号是有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意思,也有煽动公众支持分裂国家的含意。

大家要记住,这案件是第一单涉及国安法的案件。法庭对「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意思的认定,非常重要。以后不要以为「光时」口号随便叫叫没有事,你叫完即使不被起诉触犯《香港国安法》,也好易被起诉《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十条的煽动意图罪。也不要以为今天有人在商场睇奥运大叫「光时」口号无被起诉,明天你也可以去叫一下,你被人起诉时,「其他人没有被告」不是一个抗辩理由。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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