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穿光时上衣戴黄口罩 无业男被控新煽动罪
2024-06-15 00:00
被拒保释八月再讯
男被告诸启邦,被控「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份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共3罪。根据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列明,「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高级检控官李庭伟昨在庭上申请被告毋须答辩及案件押后再讯,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包括检查被告手机、电脑及案发附近的闭路电视片段,辩方亦需时处理辩方材料。
辩方为被告申请保释但遭控方反对,总裁判官苏惠德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表明没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作出危害国安行为,故拒绝被告保释申请。
总裁判官苏惠德一度向被告称:「你有权向高等法院申请覆核,要唔要8天(保释覆核)」,辩方律师陈奕勤表示被告不需要保留每8天保释覆核权利。控辩双方另确认《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凡涉犯下国安相关罪行的被告,并没有8天保释覆核的权利。
控罪指,被告在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穿戴印有陈述的一件上衣及一个口罩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
(一)引起中国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二)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三)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订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订的事项;涉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1)(a)(i) 条。
另外两罪则指,诸啓邦同日同地在警务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以供查阅后,不遵从要求;并在上述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
案件编号:WKCC 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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