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封杀6通缉犯 金援罗冠聪等属违法
2024-06-13 00:00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赋予的权力,刊宪指明潜逃英国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发出拘捕令的6名男子,包括罗冠聪、蒙兆达、刘祖廸、郑文杰、霍嘉志及蔡明达,并指明针对他们施行的6项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及「撤销特区护照」等。邓炳强提醒市民不论透过任何平台,对6人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等,即属违法。
外交部发言人林剑昨在北京记者会上回应,批评罗冠聪等人长期从事反中乱港活动,恶劣行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香港根本利益,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底线。他指,香港警方依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他们采取措施是维护香港法治、捍卫国家安全的正当必要之举,合情合理合法。
邓炳强促6人回港自首
当局向6名指明的潜逃者实施的6项措施,当中4项即「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夥相关的禁止」和「撤销特区护照等」适用于全数6人;「执业资格暂时吊销」措施适用于霍嘉志;「暂时罢免董事职位」措施适用于蒙兆达和蔡明达。
邓炳强会见传媒时表示,特区实施《香港国安法》和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后,有英国官员、政客及一些组织和媒体,以歪曲事实的方法抹黑特区政府,目的是破坏香港法治。他指出,6名被指明的潜逃者潜藏英国,在当地获包庇,继续勾结外部势力,从事危害中国及香港特区安全的活动,当局有需要将6人列为指明潜逃者并采取措施,以应对、打击、阻吓、防止潜逃行为。他希望6人拿出勇气,回港面对、接受法律和司法程序。「如想回港自首的话,我们非常欢迎。他们只需与入境处联络,我们便会发出临时入境证明让他们回港自首。」
除了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夥或类似的关系,或投资于该等关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7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
邓炳强强调,已要求有关部门机构执行相关措施。
对于6名指明潜逃者多数居住在英国并拥有BNO护照,邓炳强指出,今次措施不仅针对护照问题,更有其他措施,包括不能向潜逃者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等。被问到订阅相关者的Patreon等是否违法,邓强调不论透过任何平台,为这些人提供或处理资金,都会构成违反相关罪行,警方会根据证据处理,如有人违反法例,即会执法。
一经定罪可处监禁7年
被问及会否向其馀潜逃者实施相关措施,邓炳强表示会不时检讨,会在有需要时将他们定为指明潜逃者。至于在甚么情况下会发出特许授权,他强调情况必须合理合法,且不会影响国安才会考虑。他举例指,如潜逃者在港的公司,或有员工需要强积金供款,并会视乎是否涉及国安问题才会作考虑。保安局回覆《星岛》查询时指,除将有关潜逃者的特区护照视为撤销外,也将他们提出的特区护照申请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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