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诉得直 禁播《愿荣光》
2024-05-09 00:00
律政司早前申请《愿荣光归香港》临时禁制令被拒后上诉,指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时,法庭不应代替行政机关或以普通法观念考虑措施效用。上诉庭昨日公布判词指,法庭受特首证明书约束,绝对需要服从行政机关对国家安全的评估,终裁定律政司胜诉,上诉得直,下令禁制所有人意图以《愿荣光归香港》一系列32首歌曲煽动分裂国家及侮辱国歌的4类订明刑事行为。
行政长官李家超(圆图)表示,「欢迎法庭的裁决,并肯定和感谢律政司同事的工作和努力。禁制令的颁布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及国歌的尊严,是针对具有犯罪意图的不法行为,亦可更明确地令市民明白有关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保障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包括《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法律给予的保障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新闻自由)。」
本案由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长朱芬龄及法官彭宝琴审理。判词分析指,当有必要用民事禁制令去协助预防个别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达致刑事法律目的,去维护国家安全之公共利益时,法庭才应颁发民事禁制令,而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法庭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约束,绝对需要服从行政机关对国家安全的评估,法庭行使酌情权批出禁制令时,亦当牢记其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职责。
须服从行政机关对国安评估
上诉庭在判词续称,假如禁制令牵涉任何基本权利,法庭必须信纳禁制令施加的限制合宪,而且条文必须清晰明确,范围不应较刑事法律宽广,也不应过分侵犯权利。判词指出该禁制令可以影响后来者,应包含明确保障,使日后任何受影响人士得以向法庭寻求予以作废、更改、澄清或作出其他陈述,故上诉庭经考虑刑事法律的各个范畴后,认为与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没有抵触或不一致,以致不适合颁发禁制令。
上诉庭同意原审法官指,因为对动机清白者可能造成「寒蝉效应」,禁制令可能牵涉言论自由,动机清白者虽非禁制令对象,但担心要负上违反禁制令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被逼不进行合法行为,惟上诉庭亦同意原审法官指禁制令合宪。然而,上诉庭不认同原审法官对禁制令效用、与刑事法律兼容程度、「针对所有人」效果的裁断及理据,以至其拒批禁制令决定,认为效用虽然重要但非关键,也毋须证明禁制令以外别无其他措施能带来相同效果以示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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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解释指,从受禁人士过去广泛持续无视刑事法律的情况可见一斑,而公众误解相关歌曲活动,更令情况恶化,清楚显示单凭刑事法律无法维护国家安全,禁制令必须协助加强预防、阻吓实际或潜在违法者,并消除误解。刑事问题实属严重,法庭必须立刻干预,改变非法现状,否则可能进一步破坏国家安全,无法补救。
因此,上诉庭认为有必要颁布禁制令,以说服网络平台营运者从其平台删除相关歌曲的问题片段,对方亦已表示如有法庭命令便准备配合政府要求。
上诉庭接纳行政机关评估指,单凭检控明显不足以处理严重的刑事问题,有逼切需要以禁制令协助刑事法律维护国家安全。上诉庭指出,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及证据均指有关刑事行为构成国家安全风险,违反国家安全利益,须马上制止,法庭重新行使酌情权后,信纳应批出禁制令。上诉庭亦信纳禁制令范围不比刑事法律宽广,已顾及言论自由,容许学术及新闻活动等部分相关歌曲合法行为不受限制,而其中有条文可供人任何日后受禁制令影响的人士得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案件编号:CACV274/2023、CAMP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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