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强调提控煽动刊物罪没超时限

2023-12-20 00:00

中午时囚车离开法院,警员在场戒备。
中午时囚车离开法院,警员在场戒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昨续审,辩方争议控方提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时已超过为期半年的检控时限,强调检控时限是为了督促控方尽快提出检控,以及保障公众基本人权而设,迅速提检才可警惕世人不可发布哪些煽动性文字。控方强调律政司提出检控时没有超出时限,若按辩方说法,控方需在每一项犯罪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并就每件事分开检控,控罪便会变得支离破碎,认为辩方的争议「荒谬绝伦」。控辩双方完成陈词后,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需时考虑,将于本周五(12月22日)颁布裁决。

辩方呈上串谋罪及煽动罪的立法历史及案例予法庭参考,提出立法机关为了平衡公众利益,特意订下6个月的检控时限,避免检控不公。辩方亦认为立法机关的立法原意是希望一旦有人涉嫌干犯煽动刊物罪,控方便需迅速提出检控作出制止,以让所有人知道哪些煽动性文字不可以发布,警诫公众不得使用哪些煽动性文字,同时督促控方尽快提出检控。

辩方重申,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6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控方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检控,超过6个月的检控时限则不可提出检控,控方不能静观其变,等待最佳时机才提控。黎智英及三间《苹果》相关公司均认为把被告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在法庭中听取控罪,才算「提出检控」。
时限需在串谋结束才开始计算

李运腾法官指《裁判官条例》第26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虽然「begun」(开始)及「instituted」(开始、提出)检控的用字意思类似但不尽相同,亦要按该条例的内容去断定其意思,若两条条例所指的意思重叠,其中一条的存在便是多馀。控方认为「begun」及「instituted」虽用字有别但意思一样,均是指「开始检控」或「提出检控」。

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明有意起诉黎智英时便是「提出检控」;辩方则认为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听取控罪才算「提出检控」,超出检控时限4日。《苹果》公司代表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讯并听取控罪,故认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检控」,足足超过检控时限两个月。

控方指,黎智英及三间《苹果》相关公司涉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发布第一篇煽动文章,而《苹果日报》于反修例风波爆发前后、疫情期间及《香港国安法》实施前后,发布逾160篇相同性质、互相关连的煽动文章予公众浏览,直至2021年6月24日发布最后一篇煽动文章才结束串谋,可被视为持续的犯罪勾当。控方认为由于串谋罪是持续性的罪行,本案的「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犯罪时间超过两年,串谋者达成的协议亦不只是发布仅仅一篇煽动文章,故控方认为检控时限需在串谋结束才开始计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计。

控方指若按辩方说法,控方需在每一项犯罪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并就每件事件分开检控,控罪便会变得支离破碎(fragment),故认为辩方的争议荒谬绝伦。而且如法庭采纳辩方的说法,即把被告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听取控罪才算「提出检控」,若被告身不在港或潜逃外地等,控方更难在每一项犯罪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提控,将使控罪难以实行及变得不切实际(impracticable),完全忽略被告潜逃或未能联系等情况。

案件编号: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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