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湾仔放烟雾弹被告罪成

2023-06-11 00:00

被告李浩琛被裁定对公众造成妨扰罪成。
被告李浩琛被裁定对公众造成妨扰罪成。

(星岛日报报道)2020年7月1日反《香港国安法》示威期间,晚上于湾仔集成中心外有纸箱爆炸冒烟,2名男子事后被捕,其中一名被告、33岁兴趣班导师否认对公众造成妨扰罪受审。法官王兴伟昨早于区域法院表示,兴趣班导师并不诚实可靠,与同案被告仅属泛泛之交,却声称于案发前花一整个下午一同看电影、要到电脑特区买零件却于隔壁集成中心的走火通道外徘徊等说法,令人无法置信,加上在其家中搜出与案合化学品,故裁定罪成,还柙至下月8日判刑。
王官认为33岁被告、兴趣班导师李浩琛并不诚实可靠,拒纳其供词,反驳指李浩琛于社交平台上结识同案已认罪被告原柱健,案发前只曾相见过一次,仅泛泛之交,案发时2人相约到其炮台山永升中心工作地点一同谈天看电影的说法十分牵强。王官续指,原柱健当日要准备设置涉案烟雾弹,若李浩琛并非参与其中,原柱健何来时间、心情花整整一个下午与其看电影,更陪同李浩琛到湾仔298电脑特区买电脑零件。
住所及工作地点均搜获化学品

王官又引述指,2人同途前往湾仔时一度分别,相约于集成中心麦当劳会合,然而与目的地298电脑特区仅一步之遥,何不直接于298会合。王官续指,李浩琛在集成中心走火通道外徘徊约3分钟,然而当时既发现集成中心已经关门,自然应改到隔壁298电脑特区,而非迂回地打算经走火通道进入麦当劳,做法完全不合理,而且3分钟期间2人曾正面擦身而过而不相认,李浩琛没有理由视而不见。

王官引述化验结果指,被告李浩琛家中以及其永升中心工作地点中搜获的化学品,与现场检验物品合,可产生火焰及烟雾,又提到李浩琛住所化学物并非以一般家居用品器皿盛载,亦非存放于一般位置如厕所或厨房,反而用薯片筒、咖啡罐盛载,另存有50多个玻璃樽、针筒、水喉管接驳口、眼罩等,可见非日常清洁用品。
案发前快餐店厕所内调合化学品

王官根据闭路电视片段推论,李浩琛及原柱健共同参与本案,李浩琛供应涉案化学品,案发前到快餐店厕所内调合,原柱健再将其放置于涉案纸箱内,2人并留下观察烟雾弹燃烧冒烟。王官指,烟雾弹影响范围不大,但其突然爆炸可能对途人造成伤害以及社会恐慌,故裁定李浩琛对公众造成妨扰罪成。

案件编号:DCCC 959/2021、DCCC 960/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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