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选择律师的权利
2022-12-01 00:00黎智英一案因为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辩护,而引发一场激烈争议导致人大释法。有人问,若《国安法》不容许外国律师参与有关案件,会否有违《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下有关自由选择律师之权利?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了解为何特区与其他地方不同,容许非本地律师参与审讯。现有制度可追溯到回归前之法定执业安排。在香港大学成立法律系之前,所有香港的律师均须先在英国本土取得执业资格,导致香港法律人才贫乏。一九七五年我学成回港时,只有不足一百名执业大律师及八名御用大律师。到了港人可在本地取得执业资格后,为了保护本地律师,法例规定除非得到法庭特许,外国律师不得在港执业。尽管如此,因为本地律师资历尚浅,人数不多,在处理一些重大案件时一般均会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代表诉讼双方。我们这第一代的本地律师便在这特殊情况下成长。
本港资深大状比比皆是
回顾过去,我受惠于这制度良多。直至二○○○年差不多所有英国最顶尖和声名显赫的御用大律师也曾与我共事或对垒,令我在法律技巧和经验上得益不浅。二○○○年过后,虽然我本身已成为御用大律师,但不时也会有带领年资尚浅的英国御用大律师或与其他资深英国御用大律师对垒。这情况直至近十年才比较少见。但时移世易,今天香港已有超过一千五百名大律师及一百零三名资深大律师,其中不乏相当高质素的大律师。半世纪前的安排,回归后的今天是否仍适合实是值得商榷。
从人权角度来看,《国际人权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亲自答辩或由其选任辩护人答辩」之权利。《基本法》第三十五条亦明确规定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权利;但这是否意味被告可以选择一些制度上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为代表?答案当然不是!所有人权也非绝对;世界上鲜有国家或地区容许他国或地区律师参与本土审讯。一种合理的看法是,这选择权并不代表被告可以坚持一些不合资格的人选为其辩护。在人权案件方面,回归前后香港也有不少涉及重大人权议题的案件;我们也可从司法覆核个案数字,理解到特区熟悉人权法的资深大律师可说是比比皆是,除非有证据显示这些有能力、有足够经验的资深大律师全部不愿代表黎智英,否则说没有选择是颇为强词夺理。
至于黎智英心仪的英国御用大律师,从他个人的执业网站可见,他是一位具丰富刑事案件经验的资深大律师,但他本人亦未标榜自己为顶尖人权法专家,因此无论从他的资历、经验和专长来看,也不见得他对香港发展人权法能有重大贡献。从只有中文版之特区《国安法》角度而言,更看不见这位英国御用大律师,比任何特区资深大律师在这类案件中更有经验和有其几独特之处,说他有本地大状缺乏之专长,实难以服众。
很多外国例子显示,《国安法》案件之处理一般有别于普通案件,要求只容许受本地法律和专业团体监管之律师参与,应是正常的做法。同样重要的是,特区有一个成熟、备受尊重和广阔多元的法律界,足以提供任何人一个合理和足够的选择,便是不假外求也绝对能符合《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今天的争议,可能只是一个迟来的春天。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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