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落实《国安法》不留空隙 准聘洋大状匪夷所思

2022-11-26 00:00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黎智英提出聘请英国御用大状Tim Owen来港为他辩护,律政司认为由于《国安法》的特性,质疑Tim Owen对案件协助有限而提出上诉,上诉庭及后驳回律政司上诉,律师司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日前再次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外国大状能否掌握《国安法》条文

上诉庭的判决,等于让外籍大状可以在涉勾结外国势力案中为黎智英作辩护,不但存在严重的利益、角色冲突,更令《国安法》的审讯可能出现中门大开。欧美国家都高度重视国安案件审讯的安全性,高度防范外国及外部势力的渗透和泄密。但香港的法庭在黎智英案中却没有考虑当中的利益冲突及可能出现的泄密,给外界一个中门大开的感觉,不但不利于案件的审讯,更可能损害《国安法》的权威和执行,决定令人匪夷所思。律政司应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同时密切留意在案件中有否出现泄密,以至违反《国安法》的情况,确保审讯在公平、公正、独立之下完成,也确保《国安法》落实不留空隙。

香港司法一向有聘用外籍律师的做法,当中主要考虑是在某些专业范畴,外籍律师可能具备本港律师没有的能力和经验,他们参与审理确实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在黎案中,上诉庭认为Tim Owen参与辩护「对国安法和煽动罪的法理学发展有重大影响」,但问题是他过去并没有处理过《香港国安法》案件,中文亦非其母语,他能否掌握《国安法》的条文本身就令人质疑,更遑论有利于《国安法》的法理学发展。而且,难道全香港所有资深大状对《国安法》的认识都不如一名洋律师,一定要向外求?

更重要的是,是黎智英案涉及勾结外国势力,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更牵涉大量国家机密,再加上黎智英一向被视为外国势力在港的主要「代理人」,这些都令到案件非同一般,在审讯及辩护上的安排都应该加倍审慎。《国安法》规定要由指定法官处理国安案件,说明审理《国安法》案件需要有相关的能力、经验,更重要是没有出现利益及角色的冲突,所以不是所有法官都有能力审理国安案件。
外国案例没有参考指导作用

同一道理,在黎智英案中当然也不是所有大状都符合辩护资格,除了要熟悉《国安法》条文,有相关经验之外,更重要是没有角色和利益上的冲突,充分尊重和认同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不会「以洋为师」,否则对于审讯将是百害而无一利。根据这些要求,Tim Owen明显不是合适人选,如果由他负责黎智英的辩护,可以预期在辩护时必定大量引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尤其是西方的相关条文和案例为黎智英辩护。然而,外国案例对于《国安法》并没有甚么指导作用,也不具有太大参考作用,聘用外籍大状既无必要,反而对审讯造成影响。
黎智英案是《国安法》重要检验

黎智英案非同一般,事关外国势力以及国家安全。二十大报告强调要「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但现在对于《国安法》实施中最重要的一宗案件,法庭竟然批准外国律师为黎智英辩护,罔顾案件的性质、特殊性及机密性,判决显然与落实好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相违。《国安法》要落实好,黎智英案就必须审好,要确保审讯公开、公平、公正,更要让犯罪之人承担刑责,不能任其钻法律空子脱罪,黎智英案正是一个重要的检验。但现时法庭的决定无疑释放出令人忧虑的信号。

为维护司法公义和国安法尊严,律政司应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同时,也要监察有关大状的行为。律政司近日已去信给所有外聘大律师,首度引述相关《国安法》,要求他们在履行外聘检控工作时,必须要遵从专业及诚信守则,确保自己在处理外聘检控工作中不会存在「利益冲突」,或避免任何可见的利益冲突情况。这显然是意有所指,律政司必须肩负把关重任,不能让《国安法》实施出现漏洞。
姚志胜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