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宜善用科技园辖下资源

2022-06-13 00:00

「港漂家」的租务纠纷未解决,盛传用作出租给内地大学生单位的业主,在过去多个月未能收取租金,求助无门,或将展开法律行动,而一般业主在未有收到租金后,要透过法律程序行使查封物业和重新进入物业,需时数个月,视乎租约内容是否允许分租和转租,否则或涉违约。

《苹果日报》黎智英涉隐瞒作为业主的香港科技园公司,涉容许其持有一半股权的公司使用将军澳苹果大楼,涉违反租契,并涉欺诈罪表证成立。近日,法院亦对另一宗涉香港科技园公司的案件作出裁决,科技园辖下租户于工业邨数据中心以「分租」方式提供出租机柜服务图利,违反租赁上不能分租的限制,该宗案件由另一方即新意网向香港科技园公司提出诉讼,最终上诉庭日前裁定科技园错误理解租赁限制政策,并且没有履行职责处理新意网投诉,指科技园须就租赁政策的占用限制部分,重新考虑申请人之投诉。
监管责任有改善空间

上述三宗案件,均令人意识到租赁各方守法精神和遵守契约意识的重要性。事实上,很多租赁合同都列明若未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租户不能分租或转租给第三方,租户也须按照公契和租赁合同作出指明允许的用途,不得从事未经书面准许的其他业务,否则可视为违反合约;而在涉及法定机构及公家土地资源时,更加要有严格的制度及适切的监管。科技园辖下的土地资源属公共财产,从公共政策以及制度常规角度,如果科技园将资源补贴私人企业,有必要尽好监察作用,确保租户遵守合约条件。科技园过去声称一直严谨执行相关契约条款,并定期派员实地巡查和检视,但近日的判决,均意味着园方的监管责任仍有改善空间。

科技园董事会,有监督企业管治及过程的不可推卸责任,同时,也有义务向管理层反映社会期望。更何况,科技园是落实促进创科产业政策关键之一,有举足轻重的角色,董事会应督促科技园彻查所有租户按照租赁合同,符合不违反租赁限制的条件,这才是善用公共资源。

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提升、建设和发展香港成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事实上,香港数据中心市场发展迅速蓬勃,现已达至成熟市场阶段,香港特区政府更应用得其所,不宜再补贴数据中心市场,因为补贴政策会令被补贴的私营市场存在价格分歧 (PRICE DISCRIMINATION);而取消土地补贴,可将省来的政府收入,用以支援人才培训、鼓励人才留港,又可延伸至中上游科研项目链的构建,百利而无一害。
朱家健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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