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投白票是权利吗?

2021-11-18 00:00

今年的立法会选举是一九年动乱以来的首次换届选举,有海外被通辑人士公开呼吁市民投白票作为一种无声抗议,随即引来执法部门强烈谴责及表明会严厉执法。有朋友问,投白票是权利吗?呼吁他人投白票有何不妥?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投票包括不投票或投白票,确实是一种个人公民权利。但假若公开呼吁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藉以破坏某一轮选举甚至选举制度,则是一种违反基本权利,甚至犯法的行为。先说基本权利;《国际人权公约》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把公约下有关任何权利之条文解释为可破坏他人之权利或自由。意思是说在公约下任何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特别是当行使该等权利或自由时,若影响或削弱他人的权利或自由时,这种行为便不能被视为一种权利或自由。呼吁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直接影响其他人,包括参选人参与一项成功的选举是剥削他人之一重要公民权利;以这种破坏他人权利的行为作政治表态是一种自私及有损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因如此,不少国家或地方均有立法阻止破坏选举的行为,特区也不例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A规定,任何人透过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任何致使选票在选举中被视为无效的行为皆属犯罪。公开活动的定义相当广阔;包括任何形式的通讯行为、标志或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之任何资讯或材料。留意这罪行是针对一些分发或传布行为,所以分享和复制这类讯息的行为也已构成刑事罪行。法律并不会追究你究竟是始作俑者还是只作分享。

另一点要留意的是,该犯罪行为在于在特区分发或接收讯息,所以讯息来自海外并非一种答辩理由或受法律豁免之行为。无论如何,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十九条下,任何海外行为若令区内人受到损害,即属特区法院具司法管辖权范围的罪行。选举舞弊所伤害的人当然是香港人,所以行为始于海外是毫不重要的。

除了特区现行法例外,公开呼吁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亦可能干犯了《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勾结外国势力对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造成严重后果之罪行。当然,《香港国安法》下之罪行比较一般罪行较为严谨,刑罚亦远比选举条例下为重。第二十九条订下之有关犯罪元素包括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境外机构指使、控制、资助或其他形式支援实施对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条例下之罪行包括第二十九条适用于特区外之行为,所以任何人若在特区境内分发或传布有关讯息因而增强对特区选举之破坏性,则极有可能犯了《香港国安法》下有关罪行之从犯罪,即是说串谋、资助、协助或其他形式之支援犯罪行为,一经定罪,后果可能比干犯了《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远为严重。在港人士一般难以确定原分发讯息者在海外有否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境外机构指使、控制、资助或其他形式支援实施对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因此,随便分发或传布这等讯息实是非常危险之行为。

大家由此可以看到公开呼吁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不但有损他人公民权利,亦有机会干犯严重罪行,实不值得任何人以身试法,因一时之不满而作出可能抱憾终生的犯罪行为。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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