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凤追周星驰8000万分佣 上诉遭驳回
2021-09-08 00:00
上诉人为于文凤,由资深大律师Barrie Barlow代表;答辩人为周星驰,由资深大律师文本立代表。法官甫开庭便指他们已细阅双方的书面陈词,故着双方毋须重复内容。于一方认为原审法官法律上出错,坚持周星驰需根据其具法律效力的口头协议,即使在物业没有实质买卖或投资的情况下,不论「天比高」物业是否用来自住,周星驰亦需向于文凤支付一成物业投资分佣作为馈赠。三名法官讨论片刻,随即驳回于文凤的上诉。
根据原审时双方的证供指,于文凤曾替周星驰投资包括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及投资基金,于文凤指周星驰有口头协议向她支付一成佣金。原审法官高浩文认为于文凤指口头协议是二〇〇二年年尾至翌年初发生,而法官认为所有投资成本均由周星驰独自支付,于文凤口中的协议指她毋须蒙受任何亏损风险便可获分利润,协议条款在商业上并不合理,协议内容又空泛粗疏,违反一般商业原则,只能反映两人作为热恋中情侣间的日常交谈,故裁定二人的口头协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官亦指周星驰购入天比高物业是用来自住,并非投资物业,又没有意图将单位出租,故不存在升值所得的利润。法官认为于文凤既不是推介天比高物业给周星驰的中介人,又没有促成周星驰在比华利山物业投资交易,于文凤亦无法证明周星驰何时承诺给她一成分红,故认为周星驰参与以上两项地产投资,均属个人决定,是基于他自己当时的财务状况而决定投资,终裁定于文凤败诉。案件编号:民事上诉一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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