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游行长毛何俊仁囚16月
2021-09-02 00:00
法官指判刑需考虑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发生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当时自六月起社会动荡,暴力滋扰不断升温,九十月几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分演变成大规模长时间暴动。法官重申游行集会自由并非绝对,须受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本案中被告政治立场与判刑无关。法官指陈皓桓、梁国雄、何秀兰及何俊仁四人案发前夕召开记招煽惑群众参与遭警方禁止的游行,公然藐视警方无视法律,陈梁又在facebook上发文呼吁群众「逼爆」油尖旺,严重阻碍了全港最繁忙的区域。
法官续指何俊仁虽然呼吁群众和平游行,惟同时希望「勇武」加入一同公民抗命,显示其明知游行具切实风险,而且无任何措施避免动乱,被告所言和平不过空话。
法官续指案发当日陈皓桓提到知道「有啲朋友会有其他行动」,陈所谓行动必然意指暴力;被告队头解散前曾向「手足」发言,而「手足」当时正正在被告身后筑路障堵路;陈又提到「今日封咗条路系靠我哋嘅手足,我哋多谢一班手足帮手」,呼吁参与者拍手支持「手足」。
法官指考虑到当日游行路线沿途暴力破坏,认为不必要区分属何者所为,被告和游行参与者均须为此承担责任。法官提到当示威者挤满九龙公园一带道路后,无可避免溢出并扩散至旺角警署,中国银行等商铺自然成为破坏目标,最终招致损失近七百三十万。
法官连同游行期间暴力行为一同考虑,认为即时监禁为唯一判刑选择,遂以二十四个月为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量刑起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中,陈皓桓、梁国雄和何秀兰以二十四个月为量刑起点,黄浩铭、杨森和吴文远则为十八个月。
被告认罪扣减四至五份之一刑期,法官再因整体量刑须维持公平,各自再扣减两至四个月刑期,就本案判囚十一至十六个月,与此前「八一八」、「八三一」及「十一」三案刑期同期执行,没有被告增加总刑期。
七名被告依次为陈皓桓、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黄浩 铭、杨森和吴文远。陈皓桓、梁国雄、何秀兰和何俊仁被控前年十月十九日在终审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除何俊仁外,其馀六人同被控前年十月二十日组织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民主党前主席刘慧卿、梁国雄妻子陈宝莹、前立法会议员张超雄和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等昨日亦有到场旁听支持。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三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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