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晃托管婴致严重智障 地盘工虐儿判囚50月
2021-09-02 00:00
黄官指男婴X案发时仅约一岁,命运掌握在被告梁硕豪手中,X没有能力反抗及求助,但接纳本案为单一虐儿事件,被告没有计画犯案,医疗报告指X遭猛烈摇晃或撞击而受伤。黄官认为不论是摇晃或以其他方式撞击,X被施加的力度一定非常大。法庭须判处阻吓性刑罚,被告行为对X造成悲剧性后果,令X受严重永久损害,使其一生尽毁。黄官以六年半作量刑起点,被告认罪扣减三分一,再因本案案发至今近五年,接纳对被告造成一定压力,酌情减刑两个月,共判囚四年两个月。
案情指,被告妻子以日薪五百元答应男婴X母亲照顾X,案发时被告为X洗澡,X大哭并出现呼吸困难,在给予X哮喘药但无效后,被告因慌乱而用力摇晃X,及后见X没有反应便把X送院。当时X出现呼吸衰竭,陷入昏迷,但没有外伤。医生怀疑X属「摇晃婴儿综合症」,而通知警方。X至今需卧牀、仅能有限度活动,对其神经系统造成永久破坏,未能自行站立、走路,并须于胃造口输入营养奶维生;视力受损、痉挛、脑部麻痹,不能与人沟通。X母亦因事件而感到自责,患上创伤压力后遗症,一度有自杀念头。而事前X发展正常,闭路电视片段显示X进入单位前手脚有郁动,对人有反应。
辩方求情指,被告对事件感到后悔,希望向X家人道歉。辩方续指被告案发后两天被捕,至二〇一七年无条件获释,当时警方并无提醒被告可能有进一步行动。及至去年六月再被起诉,事隔超过三年半,对被告造成压力,认为控方延误不当。而黄官认为控方并非延误或出现疏忽,接纳其程序适当,谨慎调查;但同意调查进度较慢,整体而言酌情扣减两个月刑期。案件编号:高院刑事一〇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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