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检视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吸优秀企业

2021-08-29 00:00

香港交易所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于一九年公布了《战略规划二○一九——二○二一》,其中一项倡议是继续发展香港为全球和地区大型企业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及集资的枢纽,吸引有意投资亚太区公司的全球投资者和寻求国际投资机会的投资者。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专资会)支持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检讨现行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上市制度,从而吸引更多希望从香港高流动性金融市场受益的国际与中国内地公司来港上市。

现时只有于认可司法权区及获接纳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海外发行人才可于联交所上市。不过,《上市规则》下适用于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海外发行人,与适用于在《联合政策声明》中二十八个获接纳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海外发行人股东保障要求并不一致。专资会认同联交所将发行人须提供的股东保障标准简化成一套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核心水平,并废除相应股东保障要求。

有关股东周年大会方面,专资会原则上同意允许持有发行人少数权益的股东,召开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为召开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发行人股本所附带投票权的一成。惟谘询文件未有说明「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股东是否包括在内,建议就这较为复杂的问题界定相关基准。

谘询文件中,建议将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必须由发行人的大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但以海尔智家为例,其股票已于香港主板、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通过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其香港上市控股子公司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成为首家「A+H+D」三地上市及物联网化上市企业,并受三地交易所监管,合规要求比较复杂。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德国监事会下设劳工委员会,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及劳工委员会三权分立情况,谘询文件未有提及在这些情况下,如何保障股东任免核数师的权力,建议联交所进一步就此清晰说明。

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权区规定均有所不同,虽然谘询文件已列出部分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权区比较,但现行的认可司法权区及获接纳司法权区共有三十多个,涉及不同公司法规及语言文化,要设立一套适用于所有司法权区的规定,十分困难及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希望当局在收集所有意见后,决定实行以上措施时,考虑检视有关细则,以防香港现有上市公司在修改章程后,虽符合有关核心水平,但却与当地法规有所抵触。

现时合资格发行人要向联交所证明他们属「创新产业公司」,才可循《上市规则》作第二上市,以致传统行业的大型优质大中华发行人未能在联交所第二上市。为让本港市场蓬勃发展,加上市场日新月异,创新产业不久后可能已不再是「创新」,专资会认同联交所的建议,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第二上市申请人,包括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公司,毋须向联交所证明他们是「创新产业公司」。

《联合政策声明》的规定自一三年刊发以来没有重大变动,且有关规定仅属指引,并非《上市规则》的规定。本会同意联交所将这些规定编纳成规,可令海外发行人及其代表对须履行的责任更清晰明确。至于联交所是否应保留可用于审计海外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其他审计准则作为指引,谘询文件列出七套其他标准,包括澳洲审计准则、加拿大公认准则、英国国际审计准则等,已相当于香港要求的准则,建议联交所保留以上清单的同时,要有清晰的阐述及解说,以免不同国家的准则在本港应用时,产生误导市场和股民的结果。

现时及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对业务重心在「大中华」的限制多于业务重心非在「大中华」的企业。专资会认为主要业务在内地的企业,跟主要业务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大中华三地的企业,在各方面不尽相同,是否应该将以上企业统一归类为业务重心在「大中华」的企业,而受到同一待遇和限制,值得商榷。

由于对业务重心在「大中华」的局限,有些适宜在香港第二上市而业务重心在台湾的企业无法来港,香港作为自由开放市场,却可能因此错失吸纳优秀上市公司来港的机会。建议联交所考虑将「业务重心在大中华」的企业正名为「业务重心在中国内地」的企业,以吸引更多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其他三地的企业来港。

李镜波

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前任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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