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被控38年前奸劫 13岁女受害人已殁

2021-08-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现已拆卸改建为私人屋苑的屯门新发邨,三十八年前发生一宗奸劫案,当时仅十三岁女童遭贼人入屋劫去一百六十元,复被强奸,涉案匪徒一直逍遥法外,案中女事主亦已去世多年,惟警方经多年追查后,本周日在荃湾区拘捕一名涉案男子,并将其落案暂控一项「强奸」及一项「抢劫」罪,案件昨午在屯门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准保释,案件押后至十月十二日再讯。

五十八岁被告王晋全任职替工厨师,被控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在屯门新发邨一单位抢劫女童X,劫去现金一百六十元,并在同日同地将X强奸,控方申请将案件押后八星期,以便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包括寻找相关证人录取口供、了解他们能否出庭作供,亦会进行基因比对,以调查被告有否涉及其他案件,辩方不反对押后,同时为被告申请保释,控方以案件性质严重为由反对,裁判官王诗丽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拒绝辩方申请,辩方放弃每八日上庭覆核保释的权利,案件将于十月十二日再讯,候讯期间被告须还柙。

据悉,案中女事主于一九九九年自杀身亡,至于案发的屯门新发邨一九七一年落成,位于现时港铁屯门站旁,是屯门区第一座公共屋邨,二〇〇二年拆卸,原址一带已改建成私人屋苑。

大律师陆伟雄不评论个别案件,但一般而言,要构成强奸须具三个元素,包括证明男女双方案发时有性行为、女方不同意发生性行为,以及男方知道女方不同意,由于女事主须在庭上接受律师盘问,其供词才获法官考虑是否接纳,一旦她未能出庭作供,如已去世,即使早已在警署落口供,该份口供在庭上都是没有法律价值。

至于被告若认罪当然可罪成判刑,但若被告经警诫后在警署认罪,上庭却反口推翻口供,法官会先考虑被告招认时是否出于自愿,一旦认为他自愿招认,该份口供可成有力证据。

陆又说,刑事案件虽没有检控期限,特别是强奸、谋杀及贩毒等严重罪行,但能否入罪是另一回事,由于事隔多年,证据难免有变,一旦受害人或证人离世,抑或证物搜集出现困难,都会影响定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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