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庭洗黑钱18亿 四被告囚两至七年

2021-07-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二〇一〇年起两年间来自两个家庭的两男三女成员,利用十个银行户口洗黑钱约十八亿港元,受审后陪审团裁定串谋洗黑钱罪及洗黑钱罪等十三项罪名成立。法官陈庆伟昨于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等协助他人营运地下钱庄,涉及跨境犯罪,判处其中四名被告监禁两年零一个半月至七年不等。四十一岁男被告王良海因病未能出庭应讯,押后至下周二下午判刑。

陈官判刑指,控方有证据显示三十一岁被告吴丽沙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到中国银行土瓜湾分行开设户口,以明丰贸易公司为名,串谋「容姨」行事,由「容姨」提供资讯,取得商业登记,并听从「容姨」指示。而吴由同年九月至翌年三月共处理约八亿七千多万款项,期间不止借出户口供人使用,更有亲身及透过网上处理存入支出交易,其后交予他人作网上理财,惟与自用无异,罪责不减。

陈官考虑到吴丽沙的涉案金额数目非少、参与逾二千次交易,或损害本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犯案动机为每月多赚万多元帮补家计,认为吴被人利用授予利益致身陷囹圄,令家庭顿失所依,甚为不幸。案中以明丰为名,协助他人营运地下钱庄,方法并不复杂,涉及跨境犯罪,而吴丽沙非幕后主脑,乃判她入狱七年。

陈官续指,五十九岁被告陈丽霜为吴的母亲,陈小学程度毕业,二〇〇六年来港到酒楼工作,知道涉案款项属犯罪得益财产,两个月内曾六十八次处理交易,涉款一亿二千万,考虑到陈教育水平低,犯案受女儿吴丽沙影响,出于女儿指示而开户汇款,没有得益,故刑期减半至两年零一个半月。至于四十二岁被告肖娜容涉款三亿,为罪行营运者及操作者,直接从中得益,四罪终判囚六年半。陈官最后指,三十一岁男被告肖友泉为肖娜容的胞弟,虽无处理任何涉案款项,惟属协议一分子,罪在串谋,亦从中直接得益,五罪共判囚六年半。

东九龙总区重案组高级督察沈灏旻庭外表示涉案五人由二〇一〇年六月至二〇一二年五月,以两家空壳公司的服装生意掩饰洗黑钱,用十个银行帐户清洗十八亿。警方欢迎裁决,认为起一定阻吓作用,重申罪行严重,用银行帐户处理来历不明款项,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囚十四年,罚款五百万。沈灏旻又提醒市民近日有不法之徒透过求职或投资,索取市民银行户口资料,呼吁市民审慎而为,免得人有机可乘。案件编号:高院刑事四〇七——二〇一六;一九六——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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