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京官:《反制裁法》适用香港 可列《基本法》附件三
2021-06-2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十日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当中三类反制措施包括禁止入境、冻结境内资产和限制境内相关交易活动等,但法例是否涵盖香港有不同解读。两名外交部官员在中央党校旗下的《学习时报》撰文,指出该法对敌对势力的震慑效应必将更加强烈,为香港特区反外国制裁指明了路径。文章指出,该法适用范围包括香港,可以通过列入特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适用,进一步完善维护特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文章指出,该法为中国应对「长臂管辖」,反制外国非法制裁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专门法律,极大地增强了中国反外国制裁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该法实施后,中国针对外国非法制裁行为所采取的各项反制措施适用对象更清晰,反制效力更精准,执行机制更有力,法律依据更充足,且反制决定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诉性。可以预见,其对敌对势力的震慑效应也必将更加强烈。
对于《反外国制裁法》是否适用香港,北京学者田飞龙认为,香港有必要作出配合,可将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则表示,并非每条全国性法律均会延伸在港实施,中央暂未处理把新例引入本港,而且现时已有其他措施反制。
史晓斌、黄惠康的文章指出,《反外国制裁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它特别强调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那么当然包括港澳。去年六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港区国家安全法》,构筑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推动了香港形势由乱到治的转变。该法可以通过列入特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澳门特区适用,与港澳的国安法一道,进一步完善维护特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过去一年,欧美与中方围绕新疆、香港等议题,展开「制裁战」。《反外国制裁法》无论从反制裁的对象或者具体措施,范围大幅扩大。例如除根据本法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还可以决定对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相关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反制措施包括查封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的财产,注销签证或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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